F- 4類的移民簽證
明年元月發到1992年2月22日前遞交 I- 130申請者

江讀友來函:

本人是香港居民,經姊姊申請第四優先類(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移民,排期是1992年5月。2002年12月我收到全國簽證中心(NVC)寄來的第一份資料表辦理申請,上面列有截止日期。請問

1. 如我不寄回資料表辦理申請,NVC會否再寄一份最終提醒通知,以催促我辦理手續嗎?
2. 寄回資料表,從申請至審批完成,多久以後必須移民來美國?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從您的來信,很難看出NVC是否已經寄了付費通知,或是內含一批文件的郵包
(即準備面談通知,正式名稱為3號文件包)給您了,裡頭包括DS- 230第一部份申 請人經歷表,供您填寫,以及您姊姊的經濟擔保書。

如果您未於一年內填好,並寄回準備面談通知,法律規定國務院須再寄一封信給您(4A號文件包),告知您必須在往後一年內,將通知文件包寄回;否則,您的移民申請就會被取消。

2. 移民簽證佈告欄公佈,2004年元月的F- 4類(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姊妹)的移民簽證 ,現在發到1992年2月22日前遞交 I- 130申請的人。目前很難預測簽証簽發的進 展,但以近期速度來推測,在往後進展也是相同速度下,若您現在就寄回準備面談通知的話,我們預估您在一年之內,可完成審批,此外,領事館批准您申請案後,您獲允許可有六個月的時間,來準備移民來美事宜。


一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後
要再撤銷須有充份理由

加州許讀友來函:

我的朋友為美國公民,持美國護照至台灣探友,進入台灣海關時用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美國護照上並無任何戳記。請問:

將來返美時,海關人員見友人美國護照上空白無記錄,應如何回答?

李亞倫律師回答:

若海關及邊界保護局(BCBP)檢查人員,想知為何您朋友的美國護照上,沒有入境台灣的記錄,他可以向檢查人員解釋,入境台灣時比較希望使用台灣護照。

依照目前的法律,當事人一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後,要再撤銷須有充份理由。解除國籍權的原因中,並不包括當事人回原居住國時,使用友好國家的護照,而不是美國護照。

然而,讀者須注意的是,布希政府以安全措施的名義,試圖縮減美國公民的權利。政府正竭力要求通過的部份提案包括:若成為美國已指出的恐怖組織一員,或提供物援者,其美國籍身份便會被撤銷。當然,此處的困難點在於,美國政府是以政治來決定何者為恐怖組織,清白人士可能只因捐錢給假冒為慈善事業的恐怖組織,而被捲入其中。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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