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超齡的第一天
即為自動做出最終裁決的日期

潘讀友來函:

我是美國公民,於1993年1月申請姊姊從中國移民來美。申請案批准了,優先日期為1993年,當時我姊姊的孩子只有15歲。但現在他已22歲超齡了。請問

按照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若姊姊2005年移民來美,屆時孩子將為24歲,能否一起來?

李亞倫律師回答:

目前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還未宣佈CSPA的最終法規。如同您知道的,我對BCIS到現在為止,所提出不同版本的指引不滿之處為,他們對CSPA採限制性、不完整的解釋,也就是目前他們並未就不同情形的處理方式予以說明。

我相信對CSPA更合理的解釋,能讓像您姊姊的孩子一樣的間接受益人,採用您姊姊的優先日期,並依其優先日期及「適當類別」移民來美,就如同法規所允諾的。

依照目前BCIS與DOS(國務院)的解釋,您姊姊的孩子是無法移民來美的,因為您的申請案已在CSPA生效日2002年8月6日前就已批准,且該子女在此日期前便已超齡了(我是根據您的來信,假設您的申請案在1993年,只花了兩個月的時間便已批准)。

BCIS/DOS曾說明,凡申請案在2002年8月6日前就已批准,申請人便不符合CSPA的受惠條件,除非此日之前,還未做出對該調整身份或移民簽證申請的「最終裁決」。DOS還進一步說明他們的立場,子女超齡的第一天,即為自動做出最終裁決的日期。


雖無繼女監護權
繼父仍有可能為她申請移民

趙讀友來函:

我現在持臨時綠卡,即將到期,可申請轉成永久綠卡,我在與公民結婚前,曾申請政治庇護獲准,我的女兒2002年以政治庇護受益人身份來美。女兒1988年出生,監護權屬於我前夫,他人在中國。請問

1. 我該如何為女兒申請身份?
2. 我先生可為他的繼女申請身份,但我們無法律上的監護權,這樣行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若是您的先生願意,他能夠替您女兒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因為在移民申請方面,她是被認定為您先生的女兒,因為在您女兒年滿18歲前,你倆已經結婚了。

2. 您丈夫為您的孩子申請,是件絕對可行的事。但是,在女兒的身份調整面談方面,移民官員可能會要求您,提供前夫同意女兒以永久居留身份和您住在美國的證明。假使前夫不答應,您可以等待女兒年滿你們同意的年齡,或者可以試圖取得監護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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