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試用期即被解僱
公司並無不合理之處

加州王讀友來函:

美國大學畢業後的實習期間,找到一家華人公司願意協助我申請 H-1B簽證。就在我H-1B簽證拿到後一個月,公司以沒通過試用期的理由,通知我不必再上班。請問

1. 公司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2. 是否有什麼法律保護我?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如果在試用期階段,公司因您未通過試用期之理由而將您解僱,一般來說並無不妥。公司為您申請H-1B身份的事實,並不代表您有權和僱主簽了一份保證契約。至於公司是否以其他不合理的原因解僱您,您信上並未說明清楚。

2. 除了信上描述的情形外,在此並不清楚您的個別狀況,所以無法告知您是否受民法、就業法等的保護。在此須說明的是,勞工法規定,您的薪資應照H-1B表上填寫的金額給付。如有出入,僱主有義務支付實際薪資,與H-1B附件勞工情況申請表所列的差額。


申請兒子從I-130批准算起
需等五個月至一年才能面談

德州黃讀友來函:

我於 2001年 1月和美國公民結婚,同年 3月先生為我申請綠卡,於 2001年 9月取得 臨時綠卡,先生可於2003年6月申請我轉正式綠卡。他於 2001年 8月申請我兒子 (和前夫所生,當時為15歲 ) 移民來美,2001年 9月收到移民局回執,上面載明需要 175天到 225天來處理我兒子的案件。過了一年沒有任何消息,我們寫信到德州移 民局,也沒有回音,於 2003年 4月 1日在移民局網站上查詢,時間則改為 990- 999天。請問:

1. 如果在拿到正式綠卡前,我們搬家到外州,應該怎麼處理?
2. 申請兒子的案件為 I-130,是否正確?
3. 美國公民申請繼子來美,照現在的速度,大概還要等多久,兒子才能去 美國駐廣州領事館面談?
4. 申請時兒子只有15歲,是否可按照未成年的類別移民?移民局回執上是寫 21歲以下,此類別是否正確?
5. 是否有別的途徑,可縮短兒子來美的時間?
6. 兒子去面談時,應該申請哪種簽證為宜?
7. 如果我們搬家到外州,是否會影響兒子的申請?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如果您在解除臨時居留條件限制的申請尚未做出裁決前,便移居他州,需要寫信通知持有您申請案的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 BCIS ) 辦公室,上面明列您的 新地址,及那份仍在 BCIS 等待審理的申請收據號碼。此外,您還需寄AR-11地址變更表到 BCIS 位於肯塔基州倫敦的辦公室。

2. 若您的兒子住在美國以外地區,那麼替他遞交 I-130 親屬申請是正確的, 如他人在美國,即可能符合資格向 BCIS 當地辦公室,申請調整當地辦公 室,申請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

3. 從BCIS批准您兒子的 I- 130申請算起,他約需等五個月至一年時間,才能到 美國駐廣州領事館面談,因考慮到全國簽證中心 ( BCIS 和領事單位的聯繫 者) 與領事館的處理時間。

4. 因您的先生在您兒子 18 歲前就和您結婚,所以兒子有資格以直系親屬身 份(美國公民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移民,而且相當可能在 21歲以前就會 被面談,但即使超過21歲,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也仍將會視其為兒童。

5. 你們目前替兒子申請的方式是最快的了。在此建議,您的兒子現在就將移民所需的文件收集好,如此在最後階段就不須再匆忙準備,移民所需文件包括:出生證明、16歲以上的警察證明、護照等。

6. 您兒子最恰當的是申請移民簽證。由於你們已替他申請 I- 130了,所以可能 很難獲得其他類別的非移民簽證,該類申請即是已有移民傾向的證據,亦是批准大多數非移民簽證的障礙。

7. 如果你們搬到外州,便應將地址更改通知 BCIS 德州服務中心,也應該查詢 對你們新地址一區有裁決權的 BCIS 服務中心處理時間表,倘若該中心的處 理進度快很多,則可考慮向該中心再遞交一次申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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