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8年4月6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持空服员签证 可否在美调整绿卡身分?

网路读者问:

我以航空公司空服员的身分在2000年进入美国。我有航空服务员D-1的签证。入境后,一家中国餐馆在2001年11月帮我以厨师身分申请劳工纸,并在2006年批准,于2007年1月递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我们仍在等待消息。同时,我也和美国公民的女朋友结婚,并在两个月前生了宝宝。我是否有资格由餐馆或妻子为我申请调整身分拿绿卡?

李亚伦律师答:

除非你是245(i)条款的受益人,否则你没有资格以你提到的任何案件来调整身分拿绿卡。最新的 245(i)条款允许大多数的非法移民在支付罚款后(目前为一千美元),并提供证明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申请过劳工纸或移民签证,并于2000年 12月21日人在美国,可在美国调整身分拿绿卡。就算和美国公民结婚,持D-1签证的当事人仍受到无法调整身分的处罚。

由于你的劳工纸申请在2001年11月才开始,你无法受到245(i)的保护。如果你离开美国到海外领事馆办理移民案件,你会受到10年不准入境的惩罚,因为你在1997年4月1日后在美国非法居留超出一年。你也许可以在领事馆或大使馆申请豁免,但你应该知道,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自主权,且就算豁免批准,时间的长短也很难预测。

问答 2.

我因轻罪被捕 应接受律师的谈判结果吗?

网路读者问:

我还没有绿卡,因A类别轻罪和妨害治安行为被拘捕,我的刑事律师正为我和检察官谈判。他告诉我,我可以拿一年有条件的释放,不被判刑,但我的案件将暂停一年,到时我可以撤销我的轻罪答辩只在妨害治安行为上认罪。我和警察没有其他的任何麻烦,这是第一次。我很怕如果接受这个条件,会被递解。我应该接受吗?

李亚伦律师答:

如果你担心你的移民身分和你案件打赢的机会,你应该接受这个交易,因为它看来你到头来的罪名不会达到不准在美国移民的地步。

问答 3.

我在13年前就有递解令 可否去移民局面谈?

网路读者问:

1992年我以B-2观光客签证身分来到美国。我于1994年在德州农场打工时被移民局抓到。1995年我被判驱逐出境,且移民上诉局在1997年拒绝我的上诉。2002年我与妻子结婚,现在已有一个5岁的儿子。2002 年我妻子以绿卡身分为我申请I-130,我们的律师那时说她只能帮我们做到这一步为止。

我的妻子现在正申请入籍,预计六个月后可拿到公民身分。问题是移民局寄了一份面谈通知,要我和我妻子带著我们真实婚姻的所有文件去面谈。我们不担心提供真实婚姻的文件,我们甚至可以带儿子去。但我们担心移民局会抓我并把我递解出境。我们可以争辩说,我的妻子很快会成公民?她已申请一年多了。我们可以告诉他们我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我必须离开,我的妻子和孩子会去领救济金?我们该去或不该去呢?你能否告诉我们去和不去的好处和坏处?我们不想失去这份申请但也不想被送回祖国。我们应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你的担心可以理解,因为你目前没有解除困境的方法。即使你的妻子成为美国公民,你仍然必须先把递解令重新打开,才能根据妻子的担保申请调整身分。我不能具体地告诉你要怎么做,因为要任何人违背移民局的面谈通知是不道德或非法的,但我可以告诉你,你去面谈有可能会被扣留。纽约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最近阐明,这种情况有可能会被拘留,但又警告区域办公室要完成面谈后再抓人。你想在面谈时要争辩的理由也许有效,但要由面谈的移民官员自行决定。纽约区域办公室说,在面谈时逮捕不是一定的,但很有可能。在此附注,虽然你的I-130申请在2002年就递交了,但你的妻子在她成为美国公民后可再帮你申请另一份I-130。那份申请的类别会比这份还在进行审理的类别高。



问答 4.

I-485正在审查中 调职后劳工纸是否仍有效?

网路读者问:

我现在有H-1签证,也有公司在2006年为我申请的第三优先工程师职业移民类别的劳工纸。我的I-140职业移民申请在2007年3月批准,并在 2007年8月递交I-485调整身分。公司在纽约,但他们要把我调到芝加哥分行工作。我的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是上班地点。这种情况下我或我的公司需要做任何事吗?

李亚伦律师答:

劳工纸的地理位置是有限制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因纽约的工作需要而获得的劳工纸无法适用于一份在芝加哥的工作。这是因为在纽约找不到适合这份工作的美国员工,但在芝加哥就可能找到许多可以及愿意且适合这份工作的美国员工。但话又说回来,你仍然可以改变你的就业性质并保留这份劳工纸和I- 140批准单,只要你能证明转换的工作是一份「相同或类似」职位。

你必须通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或处理你案件的区域办公室,告诉他们你的情况有所改变并请求允许你依美国21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转换你的案件。你应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这份工作是相同的,且你的工资和现在的职位大致相同。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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