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8年2月10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犯法认罪后 有无资格申请入籍?

一读者问:

我透过雇主在2003年4月拿到绿卡。2006年9月我在一家酒吧被控未经许可对人性侵犯而被捕。最重的惩罚可判刑18个月。在出庭审讯时我不想争下去,就认罪了。法官判我缓刑三年及三天社区服务。我在2008年4月就有资格申请公民了。我知道在到期前90天可以递交文件,我可以现在申请入籍吗?我若去海外旅游,会有麻烦吗?

李亚伦律师答:

申请人申请入籍,必须在入籍规定的五年期间显示人品良好。你的罪行属道德卑鄙。你要等到你的事件过了五年后才有资格申请入籍,即2011年9月。至于你第二个问题是否可以离开美国,我劝你最好不要。因为你的事件属道德卑鄙,最重的惩罚可判监禁18个月。假如你离开美国去旅游,可能会不准再入境。但是,轻罪不受此限制。轻罪指最重的惩罚不超过一年且申请人被判监禁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下。

 

问答 2.

因经济担保不够而被拒签该怎么办?

网路读者问:

我是美国公民,申请父母两人一起移民,一切都很顺利,直到广州领事馆的面谈才出问题。那时领事馆官员说我的经济财力不够而拒签他们的案件。我很生气,因为照移民局经济担保书上2007年最低贫穷线,我和我丈夫赚了足够的钱担保我父母。我在递交经济担保书前才仔细计算过确保我的收入符合规定的界线。我们一家四口再担保我的父母两人。我们的总年收入是3万5000美元,而最低贫穷线的年收入标准为3万4512元。我父亲75岁、母亲70岁,都已退休。我现在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最低贫穷线只是一个指导方针,不是一项规则,所以移民或领事官员不必遵守。移民法规阐明,领事官员或检察官若认为某人在任何时间可能成为政府的负担,那是不可给予入境的。领事官员在审理时会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年龄、健康、家属身分、资产、财力和财务状况、教育程度和工作技能。以你的案件,你父母的年龄和他们已退休的事实当然对他们不利,并让领事官员无法照最低贫穷线标准审理。

我此时建议你下列三个选择:
一、找一位高收入并可靠的共同担保人来担保父母两人;
二、找两位经济情况比你好且可靠但收入没有高得像第一类型的共同担保人,来分开担保你父母;
三、如果仅能找到一位第二类型的共同担保人,让此共同担保人仅担保父或母一人,此时应该把不担保的父或母的移民签证申请撤销。

问答 3.

245(i)的资格 和I-601的豁免申请

网路读者问:

我在1998年以假的韩国护照进入美国。我连护照上的韩国名字都不记得了。我从洛杉矶机场入境,没有任何问题。我在2001年3月申请劳工纸,花了很长的时间直到2007年7月才批准。那段时间,我与美国公民结婚,我的妻子在2005年年底为我申请绿卡。在我申请I-485调整身分时,我的律师说由于我用假韩国护照入境,必须申请豁免(I-601)。所以我也同时申请了。我在2006年6月在芝加哥移民局面谈,但我的案件在10月被拒,拒绝信上说因为我用假护照,入境时没有经过检查。我的律师在2006年11月提交一份重新开案与重新考虑的申请。他的论据是我入境欺骗应可由申请豁免(I-601)而被原谅,因为我有一位美国公民的妻子和两个美国出生的孩子。现在我的劳工纸已批准,可以怎么做呢?那家餐馆告诉我不需要我再回去工作。

李亚伦律师答:

如果那确实是你律师为你案件争论的理由,你的重新开案与重新考虑的申请看来此时有被拒绝的可能。如果你的假护照上用的是你的真实姓名、出生日和出生国,那么他的论据会较好。因为餐馆不再需要你回去工作,就算你想要也无法继续由雇主担保获取永久居民的身分。

但因你在2001年3月就申请劳工纸的事实看来你有资格享受245(i)的好处,因为立法允许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请移民签证或劳工纸的大多数外籍人士,在缴付一千美元的罚款后,只要能证明他们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即可在美国面谈调整身分。这也许可以处理入境未经检查的问题。然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为245(i)无法对欺骗行为提供豁免。虽然,你已经提出申请豁免,看来还未被审理判决。目前你的选择,可再重新由你太太担保申请,或试著提供你符合245(i)资格的证明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让他们可以在考虑你的重新开案与审理豁免申请时知道你有资格调整身分。

问答 4.

适当评估EB-1移民案 的重要性

一读者问:

我以纽约Juilliard学院学小提琴F-1学生签证来美国,于三年前毕业,目前以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身分为一个社区的乐团担任主小提琴手。我申请EB-1杰出人才类别,但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拒绝。

我不了解为什么,因为当初我律师接我案件时信心十足。我有许多从Juilliard学院指导老师写的很好的推荐信,还有两封是助理指挥及一位大乐团的季节指挥家所提供。虽然我没有得过任何奖或录过音,但我举行过两次独奏会,一次是我当学生时,第二次是去年在递交申请前。我有表演节目单,都提到我是主小提琴手。我也被日本一家大报采访过并刊登了共四页的文章介绍我,我被称为「新起的天才」。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只有30天的时间上诉。

李亚伦律师答:

我建议你仔细考虑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判决书上诉之事。照你所描述申请杰出人才类别的资格,你上诉失败的机率非常大。坦白说,这个类别为那些能提供非凡成就的外籍人士而设,虽然这个类别不要求大奖品和奖状(我们曾为没有得过大奖的人,成功地做了不少这些类型的案件),我会在开始时就以挑剔的眼光来看你的案件并对你有限的成就保留意见。我会告诉你获得O-1艺术杰出人才类别并不是你能获得EB-1杰出人才移民签证的强有力的前提。它们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获得O-1艺术签证比EB-1类别容易得多。

幸运的是,这种拒绝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而言,仅是你改以劳工纸申请而已。你可在日后有更多的成就后再试一下这个类别。乐观虽然不错,但律师不应该对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有所含糊。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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