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7年11月11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5.


问答 1.

如何依儿童保护法计算年龄

网路读者问:

我已递交职业移民(I-140)申请,并于今年7月职业移民配额开放时,以第三优先类别递交调整永久居民身分(I-485)的申请。我也同时为我妻子及两个儿子申请绿卡,我的中国配额优先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我的I-140是在 2006年8月21日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12月21日批准。我长子的出生日为1986年2月14日。请问:

1.我长子依儿童保护法计算方式,在排期排到时他已21岁又14天。有没有什么理由可向移民审理官员争取这14天或只能希望移民官员漏算这14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计算儿童保护法年龄时,是以月计算,还是照正确的天数计算?

2.我另有一份在2005年4月22日以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的职业移民(I-140)。此案已被拒,但现在仍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上诉办公室上诉中。我儿子能否从这份申请得到好处?

李亚伦律师答:

1.你的计算方法看来是正确的,你儿子无法符合目前实行的儿童保护法,他的年龄照儿童保护法须在 2007年7月1日签证公布排期排到时才冻结,他可扣除122天,也就是申请I-140的审理时间。但他总共需要136天,也就是从他21岁生日那天,即 2007年2月14日算到优先期排到的2007年7月1日。看来没有什么理由可向移民审理官员争取这14天,所以只能希望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网开一面。

2.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计算儿童保护法年龄时,是以日而不是以月计算的。

3. 如果你上诉赢了,那时2005年4月22日排期的中国签证配额仍有配额,你儿子也许能受到儿童保护法的保护,因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会把上诉的时间扣除。从你开始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职业移民到上诉批准的审理期,在计算儿童保护法年龄时,你儿子可以把这段时间扣除(其他读者请注意,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不需要劳工纸,而是直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递交职业移民I-140表)。

问答 2.

以245(i)条款申请绿卡 同时申请回美纸的危险性

网路读者问:

我是一位专业厨师。我劳工纸的优先日期是2001年3月,职业移民I-140已在 2005年5月批准,我的245(i)条款绿卡申请(I-485)也在2006年1月递件且付了罚款。2006年8月,我在纽约市面谈过一次,但没有通过。因为面谈一星期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知我,说我领了回美纸,出国后再入境,但因在美国已非法居留超过一年,所以受到非法移民的处罚。我的律师在 2006年9月帮我申请重新开案,但我想知道我现在还可以做些什么事。我妻子和我一起申请绿卡,我们的孩子是美国公民。我的兄弟和姐妹都是永久居民,但我父母仍在祖国。

李亚伦律师答:

想以回美纸离开美国的人,如果在美国是非法身分,必须注意回美纸上的警告事项,不可忽视。按照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I-IRAIRA),大多数于1997年4月1日后在美国非法居住超过180天或一年的人,将受到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虽可申请豁免,但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明若离开美国,其美国公民或绿卡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将遭受极端的困难。你的情况看来不符资格申请,除非你的配偶以其他方式拿到绿卡或你的父母移民来美,豁免是无法透过美国公民子女来申请的。但联邦第10巡回法庭(包含怀俄明州、犹他州、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奥克拉荷马州、新墨西哥州)认为申请人仍可受245(i)条款保护,就算在美非法居留超过一年后离开又再入境美国,也可保留在美调整身分的资格。你的情况,若搬到第10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并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你可能可以利用那份判例占到便宜。按照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转换工作规定,当事人在I-140申请批准及I-485调整身分的申请已递件180天后,只要新的职务是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可以把批准的职业移民(I-140)转到新的雇主。但上述提到你搬到那个管辖区的情况可能不会被接受,因为你在案件被拒绝后才搬到那个管辖区,且在拒绝后才试著转换工作。这些因素将减弱你成功的机会。

问答 3.

是否把旧的递解令 重新打开的决定因素

网路读者问:

我和父母从印尼于1995年以观光签证来到美国,那时我只有13岁。我父亲为我们全家申请政治庇护,但1997年在移民法庭输掉了,移民法官判我们在1997年1月自动离境。我父亲有一份2001年4月申请的第三职业类别劳工纸,所以他符合 245(i)的资袼。我的未婚妻是美国公民,再过几个月我们就会结婚。我们可以申请重新开案吗?


李亚伦律师答:

因为你出庭那时年纪小,若和美国公民结婚后你申请重新开案会比你父母的案件好得多,当然我们假设你的婚姻是真实的。依你那时的年龄,在法律上你无法自行请求或违反自动离境的命令。至于你的父亲,他应该查看他目前劳工纸的情况,因为劳工部基本上已处理完成积压的案件。若他的劳工纸批准,但他仍会有困难说服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的区域办公室同意重新开案,因为他违反自动离境的命令。申请重新开案的权利须在判决后的90天内进行,否则将被视为过期而须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的同意。当然,有特殊状况可让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局感动而批准开案的情形除外。

问答 4.

E-11批准后又被取消该怎么办?

网路读者问:

2004年我以特殊人才(考古学家)类别(E-11)申请移民(I-140)已批准。由于我没有在我的领域工作(我现在做电脑),我的律师建议我另外提出以现在从事领域的工作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我们递件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仅拒绝了我新的申请,还把已批准的特殊人才申请取消了。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法律,你能以「良好和充足的动机」为由,反驳他们撤销你已批准的申请。如此,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责任提出撤销的理由。上诉必须在收到通知15天之内递件。我们在2004年向前移民局的第二巡回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案(Firstland v.INS),成功地争回取消已批准的申请案。此案当事人在职业移民I-140申请批准后,起程来到美国后其批准被撤销。可惜,国会随后通过立法否决了首地国际公司的胜诉。

问答 5.

工作签证快要过期来不及申请延期怎么办?

网路读者问:

我第六年的H-1B工作签证将于2007年10月31日到期。我已在2006年12月 15日递交电子程序核审劳工纸系统(PERM)的申请,但还未收到劳工纸。因为我有企业管理硕士(M.B.A.)的学位,所以属中国出生的职业移民第二类别。我的律师以前对此案很有信心也多次告诉我,就算我职业移民(I-140)的排期没排到,只要我一拿到劳工纸,就可获得第七年的延期。现在她不再是那么肯定,我有何选择呢?

李亚伦律师答:

如果你的劳工纸能很快地获得批准,且你的职业移民优先类别(I-140)也在2007年10月31 日前获准,你可能有资格获得那种授予I-140批准而排期未到的三年H-1B工作签证的延期。当然你的困难是工作签证快要过期,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因在2007年7月和8月期间收到大量的职业移民申请,故不再接受职业移民I-140快速处理案件。第二种可能性为你也许能同时递交I-140和I-485 并申请工作许可证,如果中国出生的第二优先类别在2007年10月或11月名额排到(H-1B工作签证持有人有10天准备离境的缓冲期)。如果这两种方案都来不及,你应该以其他方式保持在美合法居留的身分(譬如转换学生身分F-1)或离开美国,直到你的劳工纸申请已递交满一年,或职业移民I-140已批准。如果你有其中的任何一项,即使你人在美国境外,帮你申请的公司可以为你申请H-1B工作签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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