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7年7月22日 问答

问答 1.


问答 1.

申请案件时侄女才10岁 是否受儿童法保护?

蔡读者问:

我与丈夫在开始申请我弟弟、弟妹及他们的女儿时,我的侄女才10岁,他们现在再过几个月就可以来美国了,但是侄女已超过21岁,可否跟她的父母一起来美国呢?如果不行,我应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目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与美国国务院对谁有资格受到儿童保护法(CSPA)的保护相当严格,政府机构对前移民局申请亲属移民的等候审理期予以扣除。另外,他们可依美国爱国法案再扣除45天时间。若这个亲属移民等候审理期及扣除45天后,申请人仍无法小于21岁,那么移民局的立场是申请人不受儿童保护法保护。你必须要用此法来计算,以便确定你的侄女是否符合移民局的资格标准。

儿童保护法是立法引申形成的,其法规还没有载明,但是移民上诉局及联邦法院目前的解说比较宽大。法院与上诉局一致认为,如果当事人移民签证签发排期排到时小于21 岁,不应该因在2002年8月6日儿童保护法施行前满21岁,就剥夺他们的移民签证权利。他们认为被前移民局(INS)拒绝不算是最后的判决,因为可向移民法官那儿上诉,或到上诉局那儿上诉,甚至可以到联邦巡回法庭那儿上诉。

事实上,一个地区法庭案例裁决儿童保护法案,包括那些曾经因有资格但没有递交申请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的人。至于儿童保护法的其他部分,一个地区法庭裁决,申请人必须在排期排到的一年内申请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尤其是那些已包括在签证申请家属中小于21岁的儿童,但在排期到期一年后才申请调整身分(I-485)。还有,上诉局在一个未公布的裁决认为,年龄超过21岁的人有权使用父母的原排期。但我要在此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国务院不同意给予这样的优待。

未来儿童保护法会如何演变还是未知数,但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真要决定公布规则,没有人相信服务局会定下宽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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