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 2007年7月8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政治庇护申请 最好在入境一年内提出

麦读者问:

我在美国已生了一个小孩(所以在美国居住起码有一年)。我还有合法的理由申请政治庇护吗?我已咨询过一些律师,有些律师说只要我生了第二胎就可以申请。如果这个方式可行的话,我是否有机会赢?还有,我生第二胎是否需要提供特别的理由给法官呢?

李亚伦律师答:

移民法律规定,政治庇护除了例外情况,一定要在当事人入境美国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过去曾公布,在那种情况下可在一年后申请政治庇护,也认可当事人情况改变。例如,最近的政治活动、信仰改变、当事人成长使得其与政治庇护主申请人的家属关系终结、异族通婚、海外家属受到威胁、新的判例等。


读者应该知道,即使有例外,政治庇护申请也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递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所谓「合理的时间」,是依案件当时的情况而定。所以依你的情况,最好在发现怀孕时找律师协助并收集所需资料,在小孩出生后及时申请。

我们过去以此为由向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争取成功过。不过我们不知道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局或移民审查办公室是否有相关政策,说明在美国生第二个小孩,就可以免除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规定。至于你的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要提及纽约、康州以及佛蒙特州的第二上诉巡回法庭已经确认他们的立场。许多文件可证明福建省对一胎化政策执行严格,且退回一连串的案件到移民上诉局重审,要求重新考虑这些案件的证据。法庭也重审了两位中国籍申请人的案件,他们都有两个在中国或外地出生的孩子,但移民上诉局在2007年6月7日拒绝了这两宗上诉案件。

其中J-H-S案件涉及在福建出生的子女。移民上诉局把申请政治庇护的资格定下了严格标准: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明:一、有一项具体的政策引用在申请人的案件内;二、申请人违犯了哪项政策;三、违反哪项政策会在当地受到惩罚,并增加对未来遭受迫害的客观恐惧。移民上诉局引用国务院报告说,报告没有清楚表示,申请人生第二个子女会被福建省视为违反计画生育政策,就算生第二个子女会被视为未经许可,但报告中不含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生第二个子女即会触发福建省执法行动。

J-W-S案件涉及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移民上诉局说案件资料没有显示中国政府有一个全国性的政策,要求在海外生了两个子女而回国的父母会被强迫结扎。证据建议若回去就算受到处罚,也只有罚款或经济上的处分而已。移民上诉局还说,虽然依照中国当地的计画生育可能对在海外出生的第二个子女有一些制裁处罚,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福建省或长乐市的处罚,会让他们害怕受到迫害。除非另有案件推翻移民上诉局的判决,政治庇护案件是否成功,要看违反计画生育时,中国当地迫害的证据。

问答 2.

移民情况改变可写信给全国签证中心

吴读者问:

弟弟一家人住台湾,10年前我以兄弟姐妹理由为他申请亲属移民,今年终于获得全国签证中心(NVC)通知,要每人缴付签证费美金380元才可继续办理移民手续。但是他的太太因工作关系无法来美,想要放弃,只有我弟及其女儿想继续办理。请问:


1.除了缴付弟弟及他女儿的签证费外,是否应该通知全国签证中心他太太要放弃之事?须以书面还是电话通知呢?

2.缴付380美元后,一般要等多久才会收到面谈通知并领到移民签证?他的女儿今年已满19岁半,不知是否来得及移民?

李亚伦律师答:

1.写信给全国签证中心较好,这样在传达上不会出错。全国签证中心的地址是:

National Visa Center
32 Rochester Avenue
Portsmouth , NH 03801-2929

2. 很难回答要等多久才会收到面试通知及拿到移民签证。照国务院签证办公室每个月公布的2007年7月签证进度表来看,台湾的兄弟姐妹亲属移民(F-4)类别将处理在1996年8月1日前申请的案件。不过,签证表的进度不一定和月历的时间同步。有时会提前,有时会拖后。从你有限的资料(你没有提供排期,只提到「10年前」) ,我的意见是他的女儿在超龄前应该有足够时间移民来美。


问答 3.

经济担保配偶绿卡 可以只用10万美元资产

陈读者问:

我于1932年出生,1982年已成为美国公民。前妻在五年前车祸身亡,我今年回大陆与一女子结婚,随即回美办理申请她来美的手续,但随后要办理经济担保。自从前妻过世后,生活成问题,我领取社会安全补助金(SSI),我的女儿生活也不富裕,没法为我太太担保。最近,针对我前妻车祸案,法庭判决对方须付十多万元赔偿金,这个金额可否作为我现任妻子的经济担保?或有什么另外的方法来解决?

李亚伦律师答:

照经济担保书(I-864)的规定,你可以用资产来证明你有担保配偶的能力。对配偶而言,担保额是你资产总数除以三的金额。如果你不须担保他人,因前妻车祸死亡而得到的赔偿金10万美元,足够让你担保现任妻子。



问答 4.

重复缴入籍申请费 移民局不会退费

张读者问:

据我所知,法律规定用中文来考美国入籍测验的人需要在美国起码居住15年,并在申请前的五年里要在美国居住超过一半时间。

我的一个朋友以为中文入籍程序跟英文入籍程序一样,也就是可以在规定必要居住时间期满的前三个月内提交申请,所以他就提早三个月申请入籍,并且交了400美元申请费。移民局后来通知他打指纹,然后面试。但在面试时,考官说他不能考中文入籍测验,因为他提早三个月申请了。我的朋友最后还要再付400美元并重新申请,他最后考了100分,拿到公民纸。

请问:他要付两次400美元申请费合理吗?他是领取社会安全救济金的老人,400美元对他来说不是小数目,移民局是否该退他400美元呢?

李亚伦律师答:

你的朋友很不走运,因为就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什么事也没做,也很少会退费的。以我们最近一个案子为例,一位客户要求为他递交I-765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因为他的I-485调整身分还在审理中。

当我们把申请表寄出的第二天,收到了他的I-485批准单。我们立刻传真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解释他的状况,要求不需再做工作许可证,且要求退还180 元的申请费支票。他们回答:「移民局的政策是不退款的,除非移民局本身犯了错误征求费用。除非你能提供我们犯了这种错误的证据,否则是不退款的。」于是我们只好向银行停止支付支票,但后来收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帐单,说因为支票拒付要另收30美元手续费,还警告我们如果不按时缴付申请费加退票罚金的话,他们将会「按照1996年还债强制法案和31CFR901.9规条收取更多的罚金」。

他们还说会向信用局报告,当然这会对我们的信用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又写了两封信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去追究这些费用,强调他们没有提供工作许可证的服务。


美国移民及海关执行局回信说:「根据联邦法规规则第八项第103.7款与103.2款,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表有关的申请费与打指模费用,是不退的,而且还要在申请递交时全部付清」、「取消或撤回申请是不还钱也不退回的」。

我们后来又收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欠债管理中心的帐单说「18天的利息,以年息4%来计算」。那时,我们及客户都觉得不值得继续追究,最后付了移民局的费用。


从我们的客户和你朋友的处境来看,移民局贪得无厌。因为减税政策及伊拉克战争导致国债的增长,使移民局得不到政府更多的补助而要自己筹款,进而使移民局对申请移民的人变得没有同情心。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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