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個大赦?可否為此做準備?

李亞倫律師, 2003-9-28

「邊界安全及移民改善法」(Kolbe-Flake議案,H.R. 2899,Jim Kolbe/ Jeff Flake, R-Az) 2003年7月25日於國會提出,布希總統在2003年8月10日允諾支持,我們是否從該議案看到了下一個大赦的計劃大綱?白宮的支持足以讓該議案受到關注,通過的可能性也大幅提高,且還有其他因素助其一臂之力:時機恰當。因布希總統2004年競選連任須一劑強心針,才能及時讓西語裔人口繼續對他強力的支持。此外,該議案內容都同樣足以觸怒保守的右派和自由的左派人士,這是成為爭論性議案的好預兆,否則只對一派有利的議案將沒有政治前途。保守派人士早已對其感到憤怒,擁護西語裔的團體則對議案中綠卡等待期長的規定表示反對,而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描述其為有瑕疵的法案。另一條與其相似但定義較少的法案現正在參議院手裡,也就是S.1387,「2003年邊界安全與移民革新法」,由德州參議員John Cornyn於2003年7月10日提出,可做為參議院的伴隨議案。

這項議案是為非法在美人士所制定,其條款主要特色是,允許遭到最終判決拒絕入境、驅逐出境、移送出境的人獲得合法身份;不再追究那些以各種詐欺方式進入美國,或取得假證件在美工作的行為;讓非法人士經由3年H-4B身份,期間不能轉換身份,也不可調整成為永久居民;若其配偶、子女於2003年8月1日以前便已非法在美居留,則准許取得間接受益人的身份;外籍人士轉換身份為H-4B時,徵收費用1500美元,外加申請費 (未滿17歲的子女除外);H-4B身份三年期限將滿時,允許當事人升級為H-4A身份,只要美國僱主願意為其申請及支付費用(擁有500名員工以上的僱主須付1,000美元,500名以下為500元,另加申請費),並經過勞工局14天的電腦招工登記,以確保沒有同等或更加勝任的美國勞工求該職位。持H-4A的三年期間,外籍人士可以由僱主為其申請永久居留身份,且無配額限制(這項特點是必要的,因為考慮到美國現有800至1100萬非法外籍人士)。沒有僱主協助的H-4A人士可以替自己申請,不過只能在H-4A身份3年期限將滿時才能辦理。當然,為了辦理永久居留申請,該H-4A外籍人士還須請僱主協助申請延長H-4A身份—這時便不須繳費,也不須經過招工登記的程序了。

該議案對非法人士的符合資格有三大要求:(1)須於2003年8月1日前非法進入美國,或因身份過期成為非法居留,或是其他任何非法行為是美國政府在2003年8月1日前就已知情的;(2)證據顯示該非法外籍人士於2003年8月1日前便已在美工作,且持續工作到申請遞交日;(3)入境美國當日起到申請遞交日間,當事人都是居住在美國。不符合資格的外籍人士包括:因犯罪行為 (非法進入、居留美國,或利用假造文件獲取移民法福利、達到移民法的要求等除外)、與國家安全相關或貧窮而被判不得入境。持「J」簽證的交換學者仍然須達到回原居住國2年的要求,而基於種族、宗教、社會團體、國籍、政治意見等原因而迫害他人者,也不符合調整身份的資格。

若大赦案真的通過了,非法外籍人士該如何做準備?現在準備是否已太遲?答案是「可能不會。」目前所有的日期都還未確定,符合資格的日期可能還會改變,如不是在這次立法的政治過程中改,便是在其他受到國會關注的立法上改。回顧1986年移民改革及管理法案(IRCA,也就是前一次的大赦,或是如國會所稱的「合法化」),當時許多合乎資格的外籍人士,很難收集到符合資格日期之前已住在美國的證據。因此,筆者建議非法人士,如果現在還未進行,儘快採取明確步驟,證明自己居住在美。如果只請朋友、親屬寫聲明書或宣誓書,或提供房屋租契、會員卡、私人機構的識別證等文件,證明上可能會有困難。官方文件最具說服力,如:I-94出入境卡、當事人從原居住國駐美的領事館、大使館取得之護照、美國駕照、美國銀行帳戶 (共同帳戶不可)、在美稅單、警察或其他聯邦、州、市政府單位開的傳票等,甚至申請報稅識別號碼 (TIN,下面將做解釋)也可做為親身居住美國的證據。

議案第二條規定—2003年8月1日前須已在美工作,適用對象為主申請人,而不是該日之前就已來美的間接受益人。至於證據要準備到什麼程度,才足以顯示當事人於該日之前即已在美工作?實在很難猜測,因為許多(如不是絕大多數)非法移民的薪水並無報帳。最好的證據當然是繳稅記錄了,因為不可辯駁的,那是實際工作的證據。我們不能以IRCA做為指引,因為上一次的大赦,在美居住和沒有工作是主要核准的標準。BCIS準備以寬大的精神接受另類的證據形式嗎?移民局分為三個不同機構,其中BCIS專致於顧客服務事宜,對外籍人士有幫助嗎?BCIS前任執法官員根深蒂固的執法及保留文化,是否會破壞這項目標?另類證據的形式包括工作公司的回籠支票、當事人職場上所收的信、由僱主、同事、客觀且了解當事人工作情形的顧客或供應廠商所寫的聲明,證明其過去的工作經歷,這些聲明必須公證。BCIS將會比照處理勞工移民案件的檢查官員所用的標準嗎?也就是申請人提供僱主聲明書公證本,或是無法取得此類聲明書時,申請人提供無法取得該聲明及其原因的宣誓書,以及公司內外相關人士,就當事人工作經歷所寫的聲明公證本。由於沒有過去大赦的標準來判斷哪一項要嚴格審理,BCIS將如何判決過去工作經驗的證明?因此還未繳稅或還未申請社會安全卡的讀者,應立即請求僱主開始以支票付工資,而不再用現金支付,並前往國稅局(IRS)申請報稅識別號碼(TIN),以便開始在帳面上記錄薪資給付(請注意,這並不表示僱主不須就僱用非法外籍人士一事負責),以及從僱主或他人取得宣誓聲明,說明當事人過去的工作經驗。現在取得的聲明應該很有幫助,因為它們可能比大赦法案通過後才取得的聲明更具可信度,且現在能作證的人數,應比往後還多。

第三條規定,從符合資格日起至申請遞交日間,當事人須非法在美居住,這對大多數申請人而言不算太難。不像1986年的IRCA,要求當事人過去數年都須住在美國,才能合乎資格,這次的大赦只規劃極短的居住期。如同IRCA,有人會質疑議案中的字眼「居住」和「具非法身份」,但BCIS可依其處理IRCA的經驗,而不再犯相同的錯誤,當時因此錯誤引起訴訟,直至今日仍在進行,而國會為此還附帶改善法案。依本法律事務所過去處理IRCA和1992年中國學生保護法(CSPA)案件的經驗,這兩次的申請人都須證明在美居住一段期間,所以這次只要外籍人士能夠證明符合規定日當天人在美國,那麼預料BCIS的證據標準將予以寬鬆。處理IRCA和CSPA案件時,移民局對大多數不同形式的附屬證據都能接受,證明當事人繼續留下期間在美居住—即使每年1至2件即可。此類證據包括工作證明、學校記錄、學校識別證、成績單、可靠證人之宣誓口供書、租契、國外寄給當事人的信、當事人寄給國外親屬的信、動產或服務類交易之收據、保險單、協會或團體組織的記錄、水電費帳單、電話費帳單等。

檢視這條提議的法案,很明顯對許多個人或團體而言,並不是最完美的解決方案,然而,這項不完美的特質可能就是它的妙處,也是政治上被人接受的關鍵所在。最起碼,對近期可能發生的大赦議案之要素,HR2899提供讀者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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