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01困境豁免案在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獲批
刊登在大紀元2013年9月20日的移民專欄
-- 李亞倫律師十
李亞倫律師于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打贏一個被紐約移民局區域主任拒絕的I-601困境豁免案。
移民法212(a)(6)(C)條(i)款規定,通過虛假陳述獲得簽證等文件、入境及其他福利的外國人,不可再入境美國。同時規定,國土安全局局長可以豁免不可入境的限制,如果當事人是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而且可以證明如果不被豁免將會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度困境。
此案件當事人(中國居民)1992年持替換了照片的台灣護照入境美國,照移民法212(a)(6)(C)(i)款的規定,為了与美國公民配偶和子女居住美國,申請豁免。2012年11月,
移民局紐約區域主任拒絕了當事人的I-601申請,認為當事人無法證明豁免被拒會給有資格的家屬帶來极度困境,當事人在李亞倫律師的幫助下,向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提起了上訴。今年8月上訴辦公室發出批准單,并解釋批准的理由。
行政上訴辦公室的討論
法律并沒有給“极度困境”給出明确的定義,但在一些先前的決定中(Matter of
Gervantes-Gonzalez)給出了判定是否導致极度困境時的考慮的因素清單,包括:有配偶或父母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資格的家屬在美國之外的家庭聯系,有資格的家屬將遷往的國家現狀以及在該國的家庭聯系,离開美國造成的財務影響,以及有資格的家屬的健康狀況(比如有資格的家屬將遷往的國家找不到需要的藥品,醫療保健)。上訴局說,不是所有的因素都要一一分析,要視案件不同而定。根据這一清單,行政上訴辦公室在決定當事人的申請時,重要討論了兩個問題。
是否會造成极度困境?
當事人的配偶(丈夫)指出,如果當事人無法入境,他將會遭受精神和財務上的困境。他和當事人(太太)從1995年就開始在一起,如果長期分開將會導致困境。他是廚師,每天工作很長時間,需要太太來照顧自己和孩子。他表示,自己無法獨自來帶女儿,因為太太是照顧家的主要人手。同時,當事人的配偶還指出,夫妻倆人一直共同工作養家,如果太太被移置中國,家里將會遭受財務困境,他因此無力承擔長途電話費,也無法到中國去探望申請人。
作為補充,律師向AAO提供了醫生的精神診斷,其中詳細闡述了當事人的先生因為擔心太太被遞解的問題,出現調節紊亂、焦慮、抑郁等多种症狀。而且,之前的醫療證明還顯示,當事人的先生患有B型肝炎,需繼續治療及太太的長期照顧。財務文件也顯示,當事人在超市工作,每周掙180美元協助養家。AAO認為,上述證据可以證明如果豁免不被批,美國公民配偶和子女將會遭受极度困境。
可否全家遷移至中國?
在确認存在极度困境之外,AAO要討論的是:當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否隨當事人移至中國?當事人的配偶表示,他不能去中國,因為這樣做會對自己和女儿造成傷害:
第一,他已經在美國生活超過10年,在美國有許多的關系,包括自己的姐妹、叔叔都在美國。
第二,他在美國是日本菜廚師,而在中國日本菜不是很受歡迎。而且為了在中國繼續當廚師,他必須獲得執照,若成為餐廳管理員,這需要他有大學文憑。
第三,他們的女儿已經完全融入了美國生活方式和教育系統。
第四,他們有兩個女儿,如果到中國,因為一胎化政策,他們將會被罰款并強迫流產。
第五,如果他們的兩個女儿去中國上學,將會產生額外的費用。
AAO認為,當事人提供證据表示,當事人十几歲的兩個女儿,已經完全融入了美國的生活方式和教育体系,在此前的判決中(Matter of Kao and Lin, 23 I&N Dec. 45,2001年決定),移民上訴局(BIA)曾經就一個在美國長大的、13歲的孩子作出決定:一個在美國長大,已經完全融入生活方式,中文不流利的人,如果移置台灣,將會遭受极度困境。所以,基于孩子的情況,以及當事人如果移至中國,將會使她的配偶失去在壽司店的工作,脫离已經熟悉的家人和社區聯系,所以如果全家移至中國,將會給當事人的配偶導致极度困境。
此案上訴被批屬非先例I-601豁免案
在以上討論的基礎上,行政上訴辦公室表示,當事人不可入境或者全家移至中國,會給美國公民配偶和子女造成极度困境,因此批准了當事人向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的上訴。
AAO同時指出,此案屬非先例I-601豁免案。不過,AAO也同時提醒,辦公室不會將此判例作為法律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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