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01A臨時豁免簡要及評論

-- 李亞倫律師

2013年1月3日頒佈“特種直系親屬因非法居留不得入境的臨時豁免”最終規則,允許因非法居留無法調整身份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滿17歲的未婚子女),在美國接受豁免申請免除不准再入境的懲罰。此豁免申請將於非法移民決定是否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移民綠卡簽證面談之前遞交和審理。按照I-601A之前的規則,無法在美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的直系親屬,必須離開美國,去海外辦理移民簽證的面談,案件被拒絕後,再要求遞交豁免的申請,審理豁免申請的這段時間必須在美國之外的地方等待,並期望豁免案件不會被拒絕。I-601A臨時豁免批准的準則是要顯示若申請人無法返回美國,美國公民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將受到極端的困難。下列是申請準則的簡要及評論,供讀者參考﹕

A)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
1。遞交申請時人在美國,並做面容掃描和打指模;
2。只有在美國非法居留受到不得再入境懲罰的人才得離境;
3。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或子女,如果是子女,必須年滿17歲);
4。必須是I-130直系親屬(IR)申請已獲批准的受益人;
5。I-130直系親屬(IR)申請案件正在國務院等候審理,且已支付移民簽證費並有收据證明;
6。將離開美國去海外領取直系親屬(IR)移民簽證;
7。提供若申請案被拒,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將極端困難。

B)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
1。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有一份正在審理的I-485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
2。正在上庭做遣返的程序,除非此遣返程序已行政上關閉,在遞交I-601A豁免申請的當日沒有被重新安排上庭;
3。已有移送出境令,不得入境令,或從美國驅逐出境者;
4。過去有移送出境令將受到恢復原令的人;
5。國務院已於2013年1月3日前安排移民簽證面談時間的人,即使於2013年1月3日當日或之後沒有去面談、面談取消或改期,均不符合條件;
6。無法證明如申請案被拒會導致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將極端困難,或申請案在酌情決定時應該予以批准;
7。除了在美國非法居留的理由外,具有其他不符合給予移民簽證的原因。

C.)何時遞交I-601A臨時豁免的申請﹕
豁免申請只能在下面2個條件都達到時遞交 - 2013年3月4日,或收到國務院全國簽證中心(NVC)的繳費收据,並將收据放入I-601A豁免申請文件的包裹中。

D.)費用:
I-601A豁免的申請費是$585美元,再加上$85美元的面容掃描和打指模處理費。支票或匯票應付給“國安局”。郵寄信箱號碼尚未公佈。

E.)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其I-601A草案表格說明中提及生活極端困難的考慮因素:
1。健康 - 例如:身体或精神狀況需要持續的或專門性的治療﹔在國外的這种治療的可行性和質量﹔預計治療的時間﹔慢性與急性或長期與短期的病情。
2。財政方面的考慮 - 例如:未來的就業機會﹔賣房子、出售企業或終止專業營業的損失﹔生活水平下降﹔短期損失回收率﹔特殊需求的費用,如有特殊需求兒童的特殊教育或培訓﹔照顧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年老和生病的父母)。
3。教育 - 例如:喪失高等教育的機會﹔教育選擇的低質量和有限範圍﹔目前課程需中斷﹔需接受外國語言或文化的教育,造成在時間上或降班級的損失﹔特殊教育的可得性,如特定領域的培訓課程或實習。
4。個人因素 - 例如:在美國、出生國或入籍國的近親﹔配偶/子女的分離﹔當事人的年齡﹔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和與社區的關系。
5。特別因素 - 例如:文化,語言,宗教,种族的障礙﹔恐懼迫害的真實性﹔人身傷害或受傷﹔社會的排斥、污名﹔使用(或無法獲得)社會机构或結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的支持,指導和保護。

F.)I-601A草案表格說明中建議申請人須要包括但不 限定於以下的文件:
1。符合極端困難條件的親屬或其他人所聲稱的宣誓書中說明他們了解所聲稱中的極端困難情況;
2。專家的意見;
3。雇佣或業務關系,如工資記錄或稅務報表的證据;
4。每月的支出證據,如“住宅抵押貸款”,“租賃協議”,票据和發票等證据;
5。其它財務或金錢的記錄證明所聲稱的經濟困難;
6。醫學文獻和/或由醫療專業人員的評估支持所聲稱的醫療困難;
7。社區組織的成員的紀錄,義工的確認和文化聯合會的參與證據;
8。出生/結婚/領養證明書支持所聲稱的家庭關係和聯繫;
9。原居國家狀況報告;
10。提供其它相信能支持所聲稱困境的證據。

G.)為什麼建議要由有能力而精通I-601豁免申請的法律顧問代為申請:
1。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中心於2013年1月3日的最終規則中表示,審理I-601的統計數據顯示其拒絕率為34%;
2。這些年來一般的共識是 I-601的申請並不是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請那麼容易的。 雖然稱職的律師不一定能保證成功, 但是適當的法律代表可使成功的機會大為增加。
3。許多評論者認為,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中心對極端困難的標準太過嚴格,必須要放鬆,但該局答复說它不會對已作出決定的極端困難標準,或極端困難的定義作出修改。

H.)全國簽證中心(NVC)的處理步驟:
1。在提出I-601A豁免申請前必須先通知全國簽證中心 。如果沒有事先通知全國簽證中心, 會導致全國簽證中心安排移民面談時間, 屆時申請人必須通知已安排移民面談的領事館才能遞交臨時豁免的申請。
2。支付移民簽證處理費後必須立即通知全國簽證中心, 電郵給全國簽證中心的電子郵箱 (i601a@state.gov)之後再遞交臨時豁免的申請。請在電郵的主題欄中(SUBJECT LINE) 提供申請人(移民受益人Applicant)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及提出申請人(Petitioner)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3。申請人應特別注意I-130已經批准並已轉到全國簽證中心的案件。這些案件可能因為沒有答覆全國簽證中心的聯繫, 申請已被撤銷或終止。那些簽證排期已排到,而且案件在全國簽證中心已超過一年的案件, 全國簽證中心會發信問申請人是否還有興趣繼續移民簽證。假如這封信在寄出一年內沒有得到回覆, 全國簽證中心就會開始終止該案的程序, 如果申請人能證明沒有繼續進行移民簽證是超出申請人可控制的情況下, 該申請可能可以在一年內提出恢復原案 。

以上的簡要和評論並非旨在涵蓋所有I-601A將出現的處理問題,但希望給讀者一個移民局在審理臨時豁免申請案時的概念。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他也被列為大律師公會的卓越注冊律師,紐約超級律師(2011-2012)的名單。李亞倫律師曾於一九八五年兩次獲中華民國獎狀,表彰他在移民與人權方面的傑出貢獻﹔他也名摘美國律師名人錄,並以專家身份在法庭就移民問題作證。他的文章廣泛地登載於中文報紙世界日報和星島日報上,並為主要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和移民日報(Immigration Daily)撰寫文章。他曾是巴基斯坦之聲報紙Pakistan Calling每週移民專欄的榮譽編輯。他過去也在日文刊物OCA和巴基斯坦報紙MUHASBA上撰寫文章。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20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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