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師手記 - 檢驗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簽證的需求並與H.R.3012高技術移民公正提案相比較 (三)

-- 李亞倫律師

這是刊登在2012年3月5日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文章的第三部分。此文問及是否有必要通過H.R.3012提案將全世界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的配額,簽發給中國和印度出生者,好讓他們不用等很長的時間就可移民,而自2011年3月起,EB-2類別已躍進近四年。第二部分我們察看未來EB-2簽證額的供應量及與國務院移民控制和報告部門主管奧本海姆談話後得知的EB-2需求量。討論談話中他沒有提供准确的估計數,因此李律師在第三部分試著以兩种方法猜測待審案件中,現在和未來,有多少必須分配給EB-2簽證的案件﹕從已批准的勞工紙中來計算,及從全國簽証中心及移民局調整身份的積案和I-140收件數量來計算。由此,他對是否有必要對中國和印度出生者通過H.R.3012提案下了一個結論。

筆者本人曾試著猜測未來的需求量,但發現數據資料不全。我試圖透過下列兩種途徑取得資料:首先計算自2008會計年度起已批准的勞工紙申請量,第二步計算國務院持有的EB-2案件、移民局持有的I-485綠卡申請案件和I-140職業移民申請的收據數。從這兩種途徑中,定下許多假設狀況(就像“侏羅紀公園Jurassic Park”電影為恐龍蛋找尋遺失的DNA)﹔還有因為筆者沒有國家利益豁免案件的統計資料,並認為此類的批准案不多,故沒有計算在內。

從已批准的勞工紙中來計算

從2008會計年度開放起(2007年10月1日)到2012年2月15日,勞工部共批准了約221,000份勞工紙申請案。筆者不含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勞工紙案件,是因為絕大多數應該已取得簽證配額了。 在這221,000份中有多少案件屬EB-2類別,而非EB-3類別呢?勞工紙已批准但沒有進一步遞交申請職業移民/調整身份/領事館職業簽証(I-140/I-485/IV)的流失率有多少?移民局對EB-2的I-140批准率是什麼?這些已批准勞工紙的家屬人數又是多少呢?

勞工部外籍勞工認證年報(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為我們提供了有用的信息。筆者假設,年薪六萬或六萬以上的工作屬專業職業,故很可能是EB-2類別案件。從印度、中國、台灣、巴基斯坦和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其他國家的工資資料顯示,六萬以上年薪是提供給這些國家已批准勞工紙46,611案件的平均工資。這佔本會計年度批准的70,237勞工紙申請的百分之66.4。從這份資料得知,中國和印度的前五名職業項目是:中國 - 計算機軟件或應用工程師﹔統計師﹔會計和稽查師﹔計算機軟件或系統軟件工程師﹔計算機除外的電子工程師。印度 - 計算機軟件或應用工程師﹔計算機系統分析員﹔計算機軟件或系統工程師﹔計算機信息系統經理,計算機程式員。還有那些和其他國家的專業職位符合EB-2資格而非EB-3資格的有多少呢?我們可從2012年2月5日紐約時報的分類廣告欄的資料中舉例。勞工紙申請專業職位的廣告依規定必須張貼在像紐約時報類似的刊物上。以那天的報紙,筆者數了數大約有137份勞工紙的廣告,其中115份(佔百分之83.9)要求需有學士學位加5年的相關工作經驗或碩士以上的學歷,看來屬EB-2案件。如果把這幾個比率應用在已批准勞工紙的221,000案件總數上,其百分之66.4是146,744,再乘上百分之83.9是123,118,這大概就是EB-2勞工紙的批准數。讓我們假設百分之83.9的比率不符實際,因紐約無法代表其他地區,故以百分之60這個較保守的數字來算,則為88,046。另外再假設有百分之25的流失率,這個數字就會降到66,035。根據2011年12月29日移民局申訴專員公布的“為提高特殊人才和其他職業申請裁決素質的建議“資料顯示,德州和尼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的EB-2批准率約為百分之97。以EB-2百分之97的批准率來算,這個數字成為64,054。在申請調整身份I-485時,許多EB-2申請人會申請家人。如果我們假設一份申請平均有三口(單身,一對夫妻或有家人的夫妻的平均數),那麼EB-2的簽證需求量將是192,161。由于EB-2類別歷年來除中國和印度以外,其他國家都有配額,故可以假設除中印兩國外,其他國家的配額滿足他們的需求。勞工部年度報告中顯示,2010會計年度批准的勞工紙,中國和印度出生者的簽發率為百分之47。我們假設這些案件的優先排期是2007年10月1日當日或之後,即2008會計年度開放日。算入流失率後,我們可以預料EB-2中國和印度出生者的簽證需求為136,434 。 (47% ÷66.4%=71% x 192,161 = 136,434 )

當然,以上只是一個粗略猜測,也不含2008會計年度之前EB-3升級到EB-2的案件,及不需勞工紙的國家利益豁免案件。假設的數字也可能有差距。

從全國簽証中心及移民局調整身份的積案和I-140收件數量來計算

另一種計算EB-2簽證需求量的方式是匯集國務院和移民局公佈的數字。國務院截至2011年11月1日止公布的數字顯示全國簽證中心仍有6,888份簽證申請案在等待中。這個數字可能包括EB-2申請人的家屬。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公佈截至2011年10月底止調整身份(I-485)的積案說,手上有29,190份申請。這個數字可能也包括EB-2申請人的家屬。2011年12月29日申訴專員的報告顯示,2011會計年度的前兩個季度,移民局收到約34,000到37,000份EB-2的I-140申請。依這些數字計算,在2011年11月初國務院和移民局的積案大約有36,078份申請人和家屬的案件。算法雖然有些小問題,但大問題則是收件率是否會持續到會計年度的末期呢?有多少人收件的案件已算在移民局的I-485積案中,而造成算兩次的可能呢?對這一點,讓我們假設收件率持續不變,大多數在領事館申請EB-2簽證的案件,沒有要求加快處理,而且大多數來自中國和印度以外國家的申請人同時遞交I-140和I-485案。如果沒有要求加快處理,且只有少量的海外領事館2011會計年度簽證案,那麼一般而言國務院的統計數不會在同年重複計算。如果非中國和印度出生者同時遞交I-140和I-485,或I-140申請在今年很早時就遞交,那麼有可能這個數字會在移民局今年的I-485積案中重複計算。因此,我們在算好第一組,然後在算第二組時,會試圖減掉I-140的收件總數。我們在此大膽假設並回頭參考2010會計年度勞工部的統計數,勞工紙批准中百分之47是簽發給中國和印度出生者。進一步推算這些數字,並將其應用在這種情況下,約有百分之53的I-140收件量是由其他國家出生者遞交的。以這個較低的34,000份收件數來看,可能百分之75,如果I-485積案中不超過百分之53的其他國家出生者可能被重複計算。因為申請案已經遞交,我們假設此組的流失率僅為百分之20。如果只有百分之20,那麼收件數大概有27,200份。此計算程序將為27,200 x 53%= 14,416 x 25%(不算在I-485的積案中)= 3,604(其他國家)+ 12,754 (百分之47屬中國和印度出生者)= 16,388。I-485積案中筆者沒有計算2011會計年度收到的中國和印度的案件,因為截至2011年11月EB-2簽證才排到2007年11月1日前遞交的案件,且I-485申請除了優先日期在那之前否則無法遞件。假設一家三口,除了上述提到36,078外,還須加49,164,使簽證需求成為85,242。但這個數字還要再加上2008、2009 和2010會計年度的中國和印度的收件數。假設這些收件案大部分的優先日期在2007年10月1日之後,那麼其I-485的申請案最早只能於2011年11月遞件。根據申訴專員的數據資料,2008會計年度的收件數約24,000到28,000份,2009會計年度的收件數約16,000到18,000,2010會計年度的收件數約34,000到37,000份。用低的百分之47的數字,假設所有其他國家出生I-140申請案的調整身份案已被納入移民局的I-485積案中,且不再加全國簽証中心的數字,因為作者不相信那些數字很多或有可能在他年中已被申請數和全國簽証中心總數中重複計算了,並計算中國和印度的I-140有百分之20的流失率,故2008會計年度為9,024 份,2009會計年度為6,016 份,2010會計年度為 12,784。假設2008會計年度優先日期在2007年10月1日前的中國和印度勞工紙批准數,可能已簽發了移民簽証,以百分之25的可能性來作調整,這個數字會下降到6,768。此估計的25,568申請量,以一家三口的平均數計算,EB-2簽證需求為76,704 。加上上述的85,242數字,簽證總需求大約為161,946。

當然,此猜測也不包括往年EB-3升級到EB-2的案件,也不含國家利益豁免案件。

檢驗EB-2的需求量和以往會計年度可用以達需求的資料,筆者得到的結論是,大量的積壓現在才開始出現。展望2012會計年度可能有的案件,我們只能靠部分的勞工部數據來猜測,因為從移民局我們無法得到2012會計年度可信的統計資料。截至2012年2月15日,勞工部收到17,700宗案件,開始處理了16,555宗,認證了12,350宗。平均批准率為百分之74.6。假設收件率和認證率於2012會計年度將持續這個比率,勞工部將收到約47,200份勞工紙申請並批准35,211份。只看這些案件及其他在不同階段處理且不活躍的案件,將此數以先前相同的方式來計算批准的勞工紙,最終以勞工紙申請EB-2簽證這個類別將是21,738。這表明在滿足積壓簽證需求後,此類別可能希望在未來向前移進。

當然,筆者在進行檢驗EB-2簽證需求時,大多是自己假設而得,希望他的猜測至少有百分之75的準確度。在此因無法考慮所有的相關因素或數字,筆者感到抱歉。

至于H.R.3012高技術移民公正提案的立法過程,將繼續成為EB-2中國和印度出生者的當務之急。

後記:
這篇文章于2012年3月5日出版後,國務院的移民控制和報告部門主管奧本海姆Charles Oppenheim 於2012年3月16日通報美國移民律師協會,他可能在2012年5月或6月的簽證配額排期進度表上,將中國和印度出生的EB-2排期倒退到2007年8月左右。奧本海姆先生顯然是被先前沒有出現的大量積壓EB-2簽證需求量,而現在被越來越多的證據說服了。

我們得到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出版社「West,a Thomson Business」的同意刊出中譯本。 「Interpreter Releases」是一本領先的移民法定期周刊,刊登有深度及全面綜合性的分析,並對立法、規則、案件和移民局輔導等作具權威性的報導。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5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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