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12月11日李律師手記 - 紐約禁延押移民 值得讚揚
-- 李亞倫律師十
2011年11月22日,紐約市長彭博簽定656號條例草案,該法是有關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 )對在紐約市被逮捕的非法移民進行拘留的新政策,給過去沒有刑事輕罪或重罪記錄或沒有刑事案件正在待審或先前沒有遞解、遞解出境令的非法移民一片新曙光。
在2009年和2010年年間,被關在瑞克斯島 (Rikers Island)監獄的人大約有一半是由移民執法局簽發拘留且沒有刑事罪行的人。這個數字與移民執法局的目標只拘留有刑事罪行的外籍人士大相徑庭。監獄局(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DOC)和移民執法局之間的合作,受到移民和當地執法部門質疑,因為這種合作不應該由納稅人繳交的稅金來支付。
此新法將從簽署之日起120天後生效。該法律規定,現在被警方逮捕時的人,將不再拘留超過他應在監獄局扣留的時間,即除了檢查此人是否曾被定罪、或為一個懸而未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在紐約州或美國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有刑事逮捕令、或確認為有名幫派的成員、或為恐怖分子數據庫中的一份子,而進行數據庫檢索所需的合理時間,如搜索顯示或監獄局從聯邦移民當局收到通知說,此人在移民執法局有遞解移送逮捕令,或先前已有移民法庭發出的最終遞解移送令。如果當事人被紐約市逮捕的理由不屬上述類別,監獄局將不會通知聯邦移民當局此人已被釋放。
該立法只適用於一般違規者,不適於犯過輕罪或重罪的人。這也符合歐巴馬政府當局對全國移民法庭約30萬等候審理案件要採用檢控酌處權的決策相一致。一位非法移民因超速被攔了下來並予以逮捕,但他沒有如上文所述的罪行或有過移民記錄,將可享受到這個政策的好處。然而,犯過輕罪、重罪或有移民遞解出境令的人則很明顯的無法享受到這個利益。
最初,該提案的許多支持者希望那些仍在審理或已判輕罪的人也可以受益。我們有時會在移民案件中看到一個最初被控三或四個行為不端和違規的人,最終只對一或兩個違規行為認罪。同時,時間也是關鍵,因為移民執法局會拘留刑事案仍懸而未決的人以及已被提出輕罪或重罪指控的人。
盡管如此,656號法案是本市的立法。我們應對支持該法案的紐約市議會議長奎因
( Christine Quinn)、市長和多數贊成此法的紐約市議會議員們表示感謝和祝賀。我們也希望其他城市效仿紐約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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