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11月21日李律師手記 - 非永久居民親屬 可轉探親簽證
-- 李亞倫律師十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11年8月17日和8月30日分別發出兩份政策備忘錄。第一份備忘錄是「同居人和其他非移民身分住戶成員轉換成探親身分(B-2)或申請探親簽證延期」。第二份備忘錄為「受美國公民毆打或虐待的父母有資格自行申請身分」,即受到滿21歲的美國公民子女毆打或虐待的父母申請綠卡。
2011年8月17日政策備忘錄中說,允許移民局給予主要非移民身分人的「住戶成員」探親簽證延期和轉換身分。住戶成員的定義是,定期地和主要非移民身分人同住一起、且與主要非移民身分人有像一般核心家庭 (小家庭)的關係和照顧的外籍人士。
假設其他的資格也得到滿足的條件下,同居人或主要非移民身分人的其他住戶成員在申請轉換探親簽證身分時依主要非移民身分人的居留期限被給予有利的考慮。這個規定也適用於有其他身分的主要非移民身分人,如工作簽證(H-1B)及學生簽證(F-1)等人的年邁父母和其他住戶成員。
該備忘錄預計,申請人的延期期限以六個月為期。備忘錄還提到,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員要標記主要非移民身分人的簽證類型和期間,並提醒探親簽證持有人,若持有人計劃在美國停留超過六個月,要在入境時要求一年的停留時間。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2011年8月30日的政策備忘錄說,現在受美國公民毆打或虐待的父母透過遞交I-360表格 (美亞裔人、寡婦或特殊移民申請),可以獲得永久居民的身分。他們不用繳付申請費,甚至可得到工作許可證(此證需繳付申請費)。
該備忘錄說,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將擱置遞解行動。擱置遞解行動將由國安局酌情決定,即對非公民不予以起訴或移送,且可以在行政過程的任何階段提出要求。父母必須提出證明,子女是美國公民,並有親子關係。而且,父母品德良好,並有受虐證據,如警察報告、法庭記錄、醫療記錄、社會服務機構的報告或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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