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10月30日李律師手記 - 阿州「限制移民法」不利非法移民
-- 李亞倫律師十
2011年9月28日,該州聯邦地區法院的布雷克本法官(Sharon Blackburn)對兩個案件的判決令人矚目。一個案件是阿拉巴馬州西裔利益聯盟對抗賓特利案(Hispanic Interest
Coalition of Alabama v. Bentley);另一個為美國政府對抗阿拉巴馬州案(U.S.
v. Alabama)。在這兩個超過一百頁的判決書中,法官對阿拉巴馬州「限制移民法」(HB56)的許多章節維持原判。
「限制移民法」規定,執法機構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駕駛人非法居留美國,在例行交通檢查站或逮捕時可以檢查駕駛人的移民身分,小學和中學學校必需確認學生的移民身分。
法官認為,阿拉巴馬州對非法外籍人士故意未能隨身攜帶聯邦移民文件為犯罪行為並沒有比聯邦法提前採取行動,且認為州政府可廢除所有和非法移民簽定的合約及廢除任何州部門與非法移民之間的交易是合法的。法官對其他章節因聯邦法律已先行禁令,故可以實施執法,如禁止窩藏無證非法移民,禁止非法外籍人士在阿拉巴馬州的公立中學以上的教育機構上學或報名入學,禁止非法移民申請、徵求或以雇員或獨立承包商來工作。
兩天後,失敗的美國政府向第11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第11巡迴上訴法院的聯邦法官小組於2011年10月14日下令禁止阿拉巴馬州執行該州移民法中兩個限制令,禁止州政府的學校查詢學生的移民身分,禁止執法員警對故意不攜帶移民文件的非法移民提出行為不端的輕罪控訴。
但是,上訴法院對主要的規定仍然認為有效。這些規定包括:警方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有人非法居留美國可以予以拘留和逮捕,對那些沒有有效駕照的予以逮捕並強制拘留,直到起訴或移交給移民執法局,以及與非法移民簽定合同及和州政府間的商業交易可以合法地廢除。上訴法院僅要求禁止兩個條款的執行。這對許多已在此生根並希望留下來的合法和非法移民是一個沉重打擊。
按照經驗,上訴法院可能需要好幾個月才能做出決定。在此期間,對所有看起來長的像「外國人」的人,法律允許予以拘留和逮捕。這通常是指有色人士在穿著或舉止上顯露文化背景的人。這也意味著,州或市鎮單位可以拒絕為擁有住所或商業機構的非法移民提供服務,且阿拉巴馬州的人若對與非法移民所簽合同不滿,可以予以忽略或撕毀。新法使非法移民與州或嘗試與州簽定的商業交易,如申請或更新車牌、駕照、非駕照身分證、營業執照成為重罪行為。
報載,已經有不少移民逃離此州。阿拉巴馬州的工人不再報到上班,商店不再開門,孩子不再去上學,農作物不再收割。阿拉巴馬州的農業委員麥克米蘭(John McMillan)建議農民考慮聘請州政府工作計畫的囚犯。這對長久歧視少數民族的此州而言,在民權上確是悲哀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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