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5月1日李律師手記 - 移民審核、執法方式 變化大

-- 李亞倫律師

美國國安局(DHS)在移民方面最近設立了過多的新計劃、新系統、附加規定和互聯網審查,要與國安局的三個移民機構-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負責移民福利的管理),美國移民海關執法局(USICE-負責國內移民法的執行),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負責邊境執法)- 接觸聯繫的大眾應該注意。因缺乏這些知識有可能造成案件被拒,遭受罰款,或甚至被判有罪的不幸後果。以下是一些最重要的新知識:

一。企業驗證工具(VIBE) 將會推出

企業驗證工具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利用商業上可用數據庫對申請外籍員工的公司或機構作基本資訊驗證的新網路工具。 目前其軟件正處於測試階段,移民局測試大眾對它的接受程度並檢測軟件是否有故障。 企業驗證工具看來對未來的職業案件會是一項主要的工具。大部分職業類別申請將會用到它,包括公司和機構的I-129非移民工作簽証申請表格及I-140職業移民申請表格。

該工具將查出企業的活動狀況,如企業的類型,交易付款資料,公司現狀(營業中或非營業中),銷售量,信譽,員工人數(包括本地和全球各地),與其他公司的關係,(如海外子公司,是否為單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總公司),業主和法律狀態,(如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公司),公司執行人員,成立日期,和目前的公司實際住址。

驗證工具的核心內容為Dun and Bradstreet(D&B)的數據庫,若雇主提交的資料與數據庫不同,如大量的員工人數,過多的銷售量或不同的業主名字,移民局會對此特別關注。 結果更多的雇主會收到要求進一步補材料的通知單(RFEs)或案件將被拒絕的通知單(NOIDSs)。

現在雇主應查看他們在D&B的簡介是否有錯,若有任何不準確之處,務必盡快與D&B聯繫予以糾正。公司機構想要向D&B獲取他們的報告,可致電D&B客戶服務中心,電話為1-800-234-3867,或使用D&B的“iUpdate”互聯網服務,網址為https://iupdate.dnb.com/iUpdate/companylookup.htm。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進一步說,如果雇主的資料不在D&B的數據庫中,移民局不會自動地發出補材料通知單或案件將被拒絕的通知單。

二。通過臉書Facebook和谷歌Google網站核對

據悉,美國國安局和領事官員查看臉書和谷歌網站,確定簽證申請人的陳述是否真實。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現在正在使用谷歌網站來獲取申請人的資料,領事官員也已用臉書資料來審理非移民申請案件。如果申請人的臉書簡介說,當事人在美國居住和工作,那麼申請人的 考察觀光簽證(B-1/B-2)將被拒絕。

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佛羅里達州中部分會與移民局Tampa辦事處於2010年11月4日的會議上,移民律師協會投訴說,移民官員在審理婚姻案件時,似乎使用臉書的資料來評估婚姻的真實性,Tampa辦事處回答說,他們可以使用任何公開的信息資料,而且如果有現成的資料公開,官員就可能使用這些資料來決定婚姻的真實性。

三。用安全社區(Secure Communities)計劃將人遞解出境

安全社區是美國移民海關執法局2008年的方案,此計劃將嫌疑犯的指紋信息不僅存儲在聯邦調查局(FBI)的數據庫中,也讓美國國安局來通過指紋資訊確定那些必須遞解出境的人。然而該計劃受到許多批評。近來此案針對的對象及聯邦政府不願讓州和地方政府退出此計劃,又再次受到攻擊。許多被確認,轉到移民海關執法局關押,並根據此方案已被遞解的人,只犯過輕罪,或甚至從未被定過罪。此案最初表明為自願加入的計劃,州政府和社區現在發現他們無法退出,且歐巴馬政府希望在2013年前將此計劃提升成為全國性的計劃。 至2011年2月1日止,共有38州的1006個縣/市登記參加了這個計劃。但一些州、市和當地社區對此計劃越來越持懷疑態度,因此他們警務配合已減少了。

目前移民海關執法局的態度是指紋資料無法不轉給國安局的。地方社區唯一的選擇是拒絕接受美國國安局送回的指紋結果,但這樣做移民海關執法局相信會讓他們受到對關在監獄的非法移民不關心的指控。

紐約州前州長大衛帕特森(David Patterson)離任前,他與移民海關執法局簽署的一項修訂安全社區協議備忘錄,希望用這些增補的字眼讓移民海關執法局對執行移民法全權負責,並會使用“風險為本的方法“來決定哪些移民對象為驅逐出境的目標,紐約將對那些有嚴重罪行的人執行驅逐。然而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希望現任州長葛謨(Andrew Cuomo)能根除或修改這個備忘錄。此時,沒有證件的非法移民應該繼續避免被逮捕的可能性,特別是常見的下列狀況,如家暴,醉酒駕車,與鄰居大聲爭吵,甚至駕駛一輛尾燈破損的汽車。


四。部分州居民現在可以通過電子驗證檢查自己的身分

從2011年3月21日起,住在或在亞利桑那州,愛達荷州,科羅拉多州,密西西比州,維吉尼亞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地址的申請人,可以透過網站電子驗證(E-Verify)的安全網頁檢查自己的工作許可身分 。 他們先上移民局網站 http://www.uscis.gov,然後點擊主頁右邊上的E-Verify 連線網。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出,未來這個自我檢查(Self Check)的電子驗證服務將以滾動方式擴大到其他地區。這個系統分兩個過程,即身份認證和就業許可認證。該系統的主要工具是一個商業保證公司(IDP)利用從第三家公司如金融機構,公眾資料記錄,及其他服務提供商收集的商業信息來驗證身分。它收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社會安全號碼(如有),地址等。如果當事人通過身份檢查,該系統會開始就業核查的部份,要求回答是否有公民身份和文件,文件可包括社會安全卡,綠卡,工作許可證,美國護照,和與I - 9表上可接受的證件和相關號碼。

自我檢查是有幫助的,因為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說,一旦當事人使用該系統確認就業資格,他們被參與電子驗證的雇主聘用後,就不太可能遇到困難。雖然沒有參與一般電子驗證計劃的公司組織,可能會在公司人事部監看下讓其員工利用這個自我檢查系統來檢查他們的身分,但雇主不能用自我檢查系統來檢查僱員的身分。請記住,求職者若自願地透過自我檢查系統,將其就業許可驗證證明附在求職信或給未來的雇主查看,就會比其他求職者佔優勢。

如果拒絕這份申請,對遵守規定的雇主既不公平又不公正。當然,勞工局也不光彩。若為郵寄遞件,筆者也沒看到任何地方有類似手寫警告來檢測和糾正錯誤,唯一在9089表上的文書指示僅為「請選是或不是,來表明這份申請表是否由雇主填寫完成。如果你選不是,必須完成問題2到5的項目」。如果申請是郵寄方式,認證官員是否認為這個指示足以告知雇主?如果認證官員在案件送回重審後,因雇主無視提示或直接文書指示的情況下拒絕此案,而雇主選擇要求複審,上訴局將如何應對?

上訴局暗示,它可能會參照勞工局的說法人難免犯錯,勞工局有能力區分那些是打錯或不可避免的錯誤、那些是故意弄錯的陳述。此外,若電腦有提示警告,它可能無法判認證官員濫用自主權,但它沒有提到沒有文書指示說明的結果。故該案在完全結案前可能還會另有節枝。

五。與出口管理條例(EAR)/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相關的申請審查嚴格

從2011年2月20日起,雇主和準備表格的人宣誓遵守出口管理條例(EAR)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證明這位外籍人士不需要執照或者會在對其透露敏感高科技信息之前取得執照。申請機構必須以核對打鉤方式回答工作簽證I-129申請表的第6部分,是否工作簽證(H-1B)、智利/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工作簽證(H-1B)、跨國公司經理簽證(L-1)、或優秀人材簽證(O-1A)等非移民申請的受益人,受到EAR或ITAR的規定,需要一份授權出口執照。

出口管理條例列出對美國政府具安全重要性的雙重用途物品,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主要涉及武器和改造後用於國防的物品。 出口管理條例的雙重用途物品(可用於多種目的的物品)對申請人影響較大,因為這些物品,如電腦或化工原料,可用於多種不同類型的企業上。

美國對出口的定義為任何轉移給外籍人士的為出口,再出口為轉移給美國合法居民,並知道它將進一步轉給外籍人士。允許外籍人使用技術數據或控制的數據被稱為 -“視為”出口。甚至只有一位非美國公民使用政府限制的信息或設備,都會影響到同組的同事們。因為審批執照需要時間,在這些情況下要有授權出口執照會產生問題。然而,當授權出口執照懸而未決時,外籍員工可以在場,但不可使用這些數據或設備來執行任務。

公司或公司的承諾(compliance)部門在準備擔保上述類型簽證申請時,應檢查其擁有的技術是否受到出口管理條例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中一個或雙重條例的規定。這是重要的,因為無論是出口管理條例或國際武器貿易條例,若沒有遵照規定,不但出口的特權會遭拒絕,還會遭受昂貴的民事罰款和刑事處罰。此巨額罰款及監禁處罰有追溯性。一旦公司被查出應當老早就申請授權出口執照而沒有做,在公司首次遞交申請牌照時就可能蒙受罰款。甚至有退休的教授們曾因允許外籍研究生使用政府限制的設備和數據資料被判了刑。因此,我們鼓勵公司組織擬定一份符合條件的計劃或指定一組或專人作專業遵守出口規則的工作。有關更多出口控制規則的信息,請見 http://www.bis.doc.govhttp://www.pmddtc.state.gov

以上討論的五個項目顯示美國國安局的三個移民有關機構正在積極地以新的工具,如監測,政策和執法向前邁進。讀者應該和這些發展並齊前進,避免受到不必的牽連。

 

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師指南中給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師等級的評價,這是一個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標準上均屬最高的榮譽。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李亞倫律師在各類報紙和雜誌上所發表關於移民法律的文章多達1,100篇以上。李亞倫律師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下列各處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件,如聯邦法庭,移民上訴局,上訴審核處,外籍人士勞工證明上訴委員會,前移民局地區專員等。李律師於1977年成為俄亥俄州律師業一員,1982年加入紐約律師業,之後又進一步的成為受理紐約南、東、西區地區法庭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案件的登記律師。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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