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9月27日李亞倫律師手記 -
I-751 臨時綠卡轉正手續改善

-- 李亞倫律師

2009年4月3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代理副總監紐費德(Donald Neufeld)發布標題為「婚姻終止前遞交I-751申請表」的備忘錄(2009年7月公布)中,對下面兩個令人混淆的問題給予補救:

一、 已分居但還沒有離婚的臨時綠卡居民,其規定遞交I-751的截止日期即將來臨,而美國公民配偶不同意簽名聯合申請I-751表,臨時綠卡居民有什麼選擇方式?(見備註)

二、 有可能改變I-751申請表由單方申請嗎?例如婚姻是真實的,但在聯合遞交申請後離婚。

■87天內遞婚姻無效件即可

第一個問題,以前的回答是,臨時綠卡居民將被「卡」著無法動彈,直到領到離婚證後,再申請一份遲遞的I-751申請表,要求解除臨時綠卡身分。當然在那段無法動彈的時期,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能會發出上庭通知,要當事人到移民法庭上移送出境的庭。

移民局過去在2003年4月10日的「離婚案未完全辦好前,申請免除聯合簽名的規定」備忘錄中重申,僅因臨時綠卡居民當初結婚時是真的,無法免除聯合簽名的規定,除非他已和申請的配偶正式合法分居或目前已在辦理離婚手續。還有,被卡在這種情況下的人不准由外籍人士的配偶,以當初結婚是真誠的為由申請豁免,婚姻必須已經終止(除了配偶死亡)。

這份新的備忘錄,雖然沒有明確審批的做法,但移民局聲稱,如果移民服務局官員遇到一份因婚姻終止而遞交的I-751申請,且目前外國人士正合法分居中或其離婚/婚姻無效訴訟正待審中,移民官員要寄出在87天內補交證據的通知,臨時綠卡居民則有機會在這87天內遞交最終離婚判決書或婚姻無效證的複印件來符合免除聯合簽名的資格。

讓我們假設申請人「A」的婚姻是真實的,他的美國公民配偶拒絕在I-751表上聯合簽名。

「A」可以單獨遞交I-751表,並在表上第二部分的d項標明「我當初結婚是真誠的,但因離婚或婚姻無效以致婚姻終止」,這樣他(她)可以及時遞件,也有時間來完成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手續。

查看目前(製表日2009年8月13日)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處理案件時間表,I-751申請表要等六到七個月才會處理,再加三個月才有回音,這樣從遞件日起算到領取離婚證,將給「A」大約九到十個月的時間。

該備忘錄指出,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期間內建立免除聯合簽名的資格,移民局官員在裁決此申請書時將根據既定的程序。

因此,只要「A」能在這九到十個月內在州法院完成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手續,那麼「A」的申請將被視為他(她)在遞交I-751表前,已合法的離了婚 。如果「A」辦不到,那麼移民局會照一般程序接著處理,即寄出拒絕通知單,終止臨時綠卡的居留身分,最後寄出上庭通知。

該備忘錄還指出,為此原因而被拒絕I-751,移民服務局官員也將通知當事人,若在上移送出境庭內完成婚姻終止的手續,他(她)可在移民法官面前建立免除聯合簽名的資格。

這應該是最後不得已才走的路,因為若有其他選擇,沒人願意去上移民法庭。

■允許申請人改變身分

第二個問題,遞交I-751後變更身分的豁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事處過去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允許在I-751審理期間中提出更改,有些則說,申請人必須重新申請I-751表並等候判決。

幾年前我們有一個案件,申請人在遞交聯名簽署的I-751後妻子過世,之後被安排去紐約移民局辦公室面談,移民官員對申請人表示同情,但不肯修正申請表、或允許在當地重新繳費申請,而只願意暫時保留申請人的案件,等候申請人重新申請一份新的I-751、重新繳付費用,並由佛蒙特服務中心接案並裁決。

新的備忘錄在另一個上下文中談到這種情況說,若申請人已分居或已開始辦理離婚或婚姻無效的訴訟程序,且移民官員發出補證通知,則允許已遞交聯合申請的I-751申請人改變身分。

即移民官員特地要求當事人提供正式離婚判決書或婚姻無效書的副本,連同一份申請信說明他(她)希望把這份聯合申請表視為豁免申請,那麼臨時綠卡居民可在87天內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程序已經完成的機會,讓他(她)有機會要求免除聯合簽名的資格,而不需重新申請。

這種情況下,移民官員將修改這份I-751申請表,表明當事人因已離婚符合免除聯合簽名的資格,再根據既定的政策予以裁決書。因此,我們幾年前的案件若現在才辦理會有不同的程序,這個新程序不但省時,省錢,並可安慰我們才失去妻子的客戶。

雖然此備忘錄僅直接涉及因離婚或婚姻無效而終止的婚姻,似乎沒有理由不可延伸到因死亡而婚姻終止的案件。

此備忘錄的重要性,是讓只分居或正在辦理離婚或婚姻無效的臨時綠卡居民,以婚姻真實但已自行離婚而不需美國公民配偶聯署簽名,並及時遞交申請免除聯合簽名的資格,日後移民局要求時再提供婚姻終止的最終文件。它同時授予移民官員修改I-751根據的權力,而不需要臨時綠卡居民,重新申請及重新付費。這些改變必將受到廣大移民的歡迎。


備註: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16(c)條,臨時綠卡居民的身分可根據下列I-751的申請方式予以解除:

1、由丈夫和妻子聯名簽字申請﹔或

2、如果外國人士當初結婚時是真誠的,但後來去世﹔或

3、如果外國人士當初結婚時是真誠的,但後來因離婚或婚姻無效而終止婚姻;或

4、如果外國人士當初結婚時是真誠的,且保持婚姻狀況,但一直遭到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的毆打或極端殘酷的虐待;或

5、如果終止外國人士的身分和移送出境將極端困難。

第二至五項不需要美國公民配偶在I-751申請表上簽名。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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