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1月18日李亞倫律師手記 - 持假文件入境與公民結婚 可在紐約調整身分

-- 李亞倫律師

這項政策對許多移民來說影響重大,先前這些外籍人士認為他們用假文件入境,又沒有245(i)條款,因此沒有調整身分的資格,如今已有機會改變。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紐約區域辦公室在2008年11月與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紐約分會的聯絡會議上宣布,它已與曼哈坦及長島辦公室達成協議,處理用假文件入境並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的外籍人士。區域辦公室闡明,第九巡迴法庭的判決已被取消,現在曼哈坦及長島辦公室採用第三巡迴法庭的案例,即這類申請人有資格調整身分,其I-601豁免申請可被接受,若豁免批准,申請人可以調整身分。據我們所知,這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區域辦公室,第一次對這個爭論性的法律問題,做出這樣清楚的政策。

這項政策對許多與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關係為條件來移民的人有重大影響。先前這些外籍人士認為他們用假文件入境又沒有245(i)條款,因此沒有調整身分的資格。直系親屬的定義為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或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245(i)條款允許大多數的非法外籍人士,若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一份移民簽證或勞工紙申請,並於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在遞交罰款1000美元後調整身分。

假文件 不能是美國護照

根據紐約區域辦公室所述的政策,現在可能符合資格申請的人,有以下幾個例子:一位於2003年以假護照入境美國的女士,入境後與美國公民結婚並育有一到兩個子女,若住在紐約現在也許能調整身分。其他的例子如1個小孩(小於21歲且未婚)於2002年以假文件入境美國,而他的父或母已成為美國公民;或美國公民的父或母於1999年入境美國,其子或女已超過21歲並剛成為美國公民,且這位父或母的母親或父親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請注意,這裡提到的假文件不可以是美國護照或於1996年9月30日當日或之後以其他假文件當作入境時美國公民身分的證明,因為這種行為構成永久不准入境美國的懲罰。

當然在審理判決期間可能還會出現一些問題。第一個問題很可能是申請人是否真的住在紐約。移民檢查官員也許會查報稅單、全年薪資表(W-2s)、租約或房契、水電帳單、銀行月結單、入學證明,工作雇主證明、付薪證明等等,來確定申請人的真實地址。

第二個問題可能是申請人是否能證明使用假文件入境。那些保留假文件的人當然會比沒有入境證明的人站得住腳,因為出示通過入境檢查及准許入境證據的責任在申請人身上。至於證件的水準則由移民檢查官員、主管或移民法官自行作主。

第三個問題可能是申請人是否可以證明他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將受到極端的困難,以符合豁免(I-601)的資格。提供優越的證據來達到豁免資格的責任全在申請人身上。

申請人 非豁免考慮因素

豁免考慮的因素將在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或配偶上,而非申請人。他們可以包括合法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在美家人與美國的密切關係;符合資格的親屬與海外的關係;符合資格的親屬人在美國的情形及若須搬遷去那個國家,他和那國的關係;若離開這個國家對其造成的經濟衝擊;健康的顯著狀態,特別是在要搬去的那個國家無法獲得適當的醫療;及符合資格的親屬生活將遭受艱苦的其他有關因素。

現在,申請人若認為他們具有申請的資格,應該聘請律師協助辦理。紐約區域辦公室對此政策的清晰陳述令人鼓舞。請注意,區域辦公室提及的第九巡迴案例是Orozco對抗Mukasey案,先前判定像這種情況的當事人不具調整身分的資格,因為他們沒有達到合法允許入境的要求。那個案件已於2008年10月20日在申請人和政府聯名的上訴中被取消。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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