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週刊2008年2月17日刊登 - 李亞倫律師於2008年1月27日在Rutgers大學談論H-1B工作簽証、電子程序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傑出研究員和教授案件和國家利益豁免案件(六之一)

-- 李亞倫律師

H-1B工作簽証釋疑

我希望和各位談論H-1B工作簽証、勞工紙、國家利益豁免案件和傑出研究員和教授案件。

你們知道移民律師和報稅會計師有什麼不同? 答案是「沒有不同」,為取得H-1B工作簽証的年配額,許多移民律師的主要工作在每年的4月15日報稅日就完成了。

我假設在席觀眾多為擁有一門主科的畢業生或還沒有畢業或將拿到博士學位但在畢業後希望留在這裡的人。第一件事是您將有機會在此實習一年。在這一年中,除非祖國的情況值得您回去,您當然希望能設法找機會留下來。學生通常以H-1B工作簽証的方法留下來。 現在H-1B工作簽証有個問題,那就是美國的移民政策不允許讓足夠的人留下來。

過去,H-1B工作簽証屬開放式配額,然後政府開始限制H-1B工作簽証配額。有一段時間,我們每年約有115,000個配額,當然,現在這個數字已下降很多。

那麼,什麼是H-1B工作簽証 ? H-1B是專門職業簽證,這種專門職業要求高度專業知識、理論和實際應用的領域,包括建築學、工程學、數學、物理科學、社會科學、醫學和健康、教育、企業專業、會計、法律、神學和藝術, 這些都要求最低要有學士學位或在特殊專業有更高學位或同等學位,以便在美國求職。

我對H-1喜歡打的比喻是您不能以清潔工專家而說這是H-1B的一種職業。您也不能以去大學教書但只有小學文憑的資格去申請。另外您的學位需要和工作領域相互配合。有些H-1B申請案不會有問題,如會計員做會計的工作﹔建築師做建築業的工作。有問題的案件如會計員做市場分析的工作﹔或建築師想要成為電腦程式員。現在對沒有4年學位的人也有問題。例如,如果您只有一個3年學院的學位。要怎麼辦? 這種案件,您也許必須要加入工作經驗。對移民局而言,三年的工作經驗等於一年的教育程度。如此,若您有三年的學院學位和三年的工作經驗,那麼等於在那個領域有4年的學位。

同樣的,再回來討論剛才那個會計員做市場分析工作的例子,如果他除了學位還有工作經驗,這兩種合起來或許有資格申請H-1B。過去,我們處理過這類資格不是很清楚的案件,但是我們除學位外還把工作經驗加入。我記得有個人擁有一個專業學位但想進入另一個專業領域且有一到二年的工作經驗。我們成功地說服移民局經過合併的方式使那個人符合資格。

雇主需要符合什麼資格

那麼雇主要符合什麼資格呢? 可能這位有會計學位的會計師,來對我說, 「李律師,我希望由僅有兩位職員的貿易公司幫我申請H-1B,連我在內共有三位職員。」通常我會告訴那個人他的申請會有問題,因為即使這家貿易公司的年銷售額達一百萬美元,且淨收入大約有五萬美元,這家公司大概沒有資格。 因為移民會認為「我們真的看不出,看不出有雇你當會計師的必要。為什麼他們不在外面雇用一位會計師,一年大約只需支付二千到三千美元來處理會計帳目,而要支付二萬到三萬美元找兼職或全職員工-這樣作太沒道理。」所以這些事情都是我們在開始做案前對是否能取得H-1B工作簽証時必須考慮的。

我們希望能讓H-1B工作簽証的申請都能批准。為什麼? 除了其他理由之外,就是費用了。最近申請費非常昂貴。一家只有25名或少於25名全職員工的公司,移民局費用高達1,570美元。這只是申請費而已。一家有26名或更多全職員工的公司,移民局的費用要2,320美元。所以這樣的案件沒人想失敗。

我們知道另有一種情況,客人來找我說「李律師,我想自己開公司然後再由自己的公司幫我申請H-1工作簽証。」而我第一件告訴他的是,那樣作不符合資格,因為H-1B應該是為雇員申請而無法由僱主自己申請自己。然後此人又說「那麼,我不一定要自己持股份; 我的朋友可以持股份。」那我們再回答另一個問題,公司只有一位,二位或三位職員,如何符合資格呢,答案通常是「不可以的」。當然,確實有一些情況我們喜歡小公司。例如,一位電腦員可能在一家只有五位員工的電腦咨詢公司上班。 這種情形看來是可以的。那麼一位會計師在三到四位職員的會計師事務所呢﹖對移民局而言,大概看起來是可以的。他們會知道這種類型的案件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有些其他的案件根本就不合情理。

H-1的配額問題

現在我們來談配額問題。 我們知道H-1B工作簽証配額不多。那麼2008年到底有多少配額呢? 實際上,我們還不知道。 我們知道擁有學士及非美國碩士及更高學位的配額有65,000名。但我們不知道確實有多少。去年名額為65,000減去依自由貿易協定專為新加坡和智利公民保留的6,800H-1B名額, 加上新加坡和智利公民僅用掉約一千名額後退回的剩餘名額。所以去年配額的算術程式為65,000 -6,800 + 5,800,這就是2007年10月1日除美國碩士及更高學位的新H-1B工作簽證的總數。

我預測今年的數字會大致相同,因為依新加坡和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下申請的人不多。 除此之外,擁有美國更高學位者,如美國碩士或博士學位,還另有20,000個H-1B名額。這些不可以是中國的博士或碩士,必須是美國的。 如果您有墨西哥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也無法幫得上。那麼在此配額的範圍內我們要怎麼處理呢? 很明顯地您在第一天配額開放時就要遞交H-1的申請文件。那是今年的4月1日,星期二。 我認為,您必須知道這些事。那天是星期二。

大家都知道,去年的配額在第一天就被全部用完了。假如您動作太慢,除了擁有美國碩士或更高學位者外,您一點機會都沒有。移民局把收到的案件放在一個電動桶內,轉幾圈然後挑出號碼。很幸運的去年我們大部份的申請都被抽中,但我們和其他的律師一樣申請不少H-1B的案件,總有些沒被抽中。如果您做許多案件,在電動桶內旋轉,不可能全部都會被抽到。有美國碩士或更高學位者,兩年前的配額于7月26日才用完﹔而2007年用完的最後一天是4月30日。那麼今年會是什麼情況呢? 您可看得出時間越來越短,所以最好的忠告是在4月1日當日就遞交申請。也有可能配額會持續一個星期或二個星期。但如果您認為會持續一個月,可能就錯了。

那些申請不受配額限制

那些申請不受配額限制呢?由大學申請是很好的。如果這間大學要雇用您,是不受配額限制的。還有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附屬的非營利機構﹔政府的研究機構﹔和非營利的研究機構。這些全部可以。如果他們幫您申請,您不必須擔心配額的問題。其他不受配額限制的包括那些已經有H-1簽証者申請延期或轉換僱主到其他機構。有一種情況,牽扯到為高等教育機構或其他不受配額限制機構工作的人,若想向受配額限制的其他機構進行「同時」工作,移民局想在今年下半年對此改變政策。現在,那類申請仍然可以辦的到。

如果您錯過申請的配額,那該怎麼辦?等明年再試嗎? 如果錯過機會,許多人再回學校唸書。例如,他們再去修不同學位的課程。也有人走別條路。如果他們在某些方面特別出色,也許有資格申請O-1 (傑出人才)簽証。或者某些人也許可由公司機構把他們派遣到美國相關作業的海外公司去工作大約一年後,再把他們以L-1跨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調回雇用。L-1簽証沒有配額限制。 L-1簽証屬公司內部人員調動,如公司雇用您後對您說, (這種情況越來越普遍) 「我們想僱用您,但今年已沒有H-1B簽証配額了﹔那麼如果您為我們的新加坡公司工作一年,然後我們再以L-1簽証身份把您調回來」。 那就有解決的可能。所以就算您錯過了這次配額,也不是世界末日。

申請程序

雇主應何時遞交申請? 那就是4月1日。雇主若有可能應該在4月1日遞交申請所有的案件。至於擁有美國碩士或更高學位者,他們有可能可以等一會,但不能太久。可以用私人郵遞公司嗎? 我們強烈建議所有雇主使用私人郵遞公司。若使用其他郵遞公司如美國郵政局,無法保證您的包裹會準時收到。4月1日的2天規定為:移民局的規定若整個配額在4月1日全部用完,它會把所有于4月2日收到的申請一起放在同一個電動桶中抽籤。 那大概是因為他們認為某些人也許用美國郵政局遞送,而4月1日也許收不到。雇主應該遞交什麼文件呢? 雇主必須遞交所有的表格,即H-1B數據資料表, I-129表, I-129為H-1的補充表,勞工情況(LCA)申請表的複印件,被
申請人符合資格的資料,公司的信描述工作內容,公司本身的有關材料(這對移民局在判決時會很有幫助),被申請人保持合法身份的證明-如I-94小白卡, I-20,和實習卡(OPT)的複印件等。若您漏交某些表格怎麼辦? 那您就錯過了這個申請。因為,您若漏交表格,移民局可能會把您的申請案件退還給您。如果他們退還給您,那麼因H-1B時間的敏感性,您的申請就結束了。如果您漏交文件會如何呢? 如果您是漏交的文件為成績單、文憑或I-94小白卡,移民局可能會寄通知給雇主要求補交材料而非拒絕或拒收。通常案件不會結束。若漏簽名字呢﹖那馬上就會被退回來。即移民局不會接收沒有雇主簽名的申請案件。所以,如果雇主在I-129表或I-129補充表上的二個應該簽名的地方漏簽一個,那麼那個案件會被退回。

被申請人不應自己處理

為什麼雇主不應該允許被申請人自己處理申請H-1B工作簽証呢? 那是因為要負責任。

很多學生和一些人認為他們可以自己辦理,自己做好文件讓雇主簽字後寄出,可省律師費。這會有什麼問題呢? 問題在案件做了後雇主要負責任的。

通常申請人唯一要做的事是找工作所在地同區內的市場工資(Prevailing Wage),然後填上去,把勞工情況(LCA)申請表完成,獲得批准後,和H-1B的文件一起寄出。但如果雇主實際上屬H-1B高度依賴型僱主的公司,怎麼辦呢? 這種公司是那種有不到25名的員工,但其中8位以上持H-1B工作簽証,或有26到50名之間的員工,其中13位以上持H-1B工作簽証,或者有50名以上的員工,其中百分之十五的員工持H-1B工作簽証。如果是這種情形,雇主必須要為此職位進行招聘。如果沒有招聘,那就違反勞工情況LCA申請的規則。雇主可能會受到罰款和懲罰。這有可能同時犯了民事罪和行事罪。另外勞工情況LCA申請其他必需要做的事是,如果自己去找同區內的市場工資,須要公司本身的市場工資嗎?因為勞工部不僅要和其他公司比較工資,也要比較公司內部類似H-1B工作職位的平均薪水。如果您的薪水比辦公室內做相同工作其他人的薪水少,那也許是違規的。

還有寄出後的文件要如何處理? 許多自己申請H-1工作簽証的人 -- 他們不予處理。他們有沒有一份完整的檔案以便大眾審查呢? 通常沒有。那麼如果勞工部來公司查問並對雇主說, 「文件在哪裡?」如果雇主只聳肩而提供不出文件,雇主要負許多責任的。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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