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11月11日刊登 律師手記 - 中國文化不同 影響婚姻真實性面談
-- 李亞倫律師十廾
我們處理的「陳氏案件」 (BIA 10/9/07),最近在移民上訴局打了勝仗,雖然此案暫未公開,但它對未及時上訴和有關婚姻的真實性面談時回答「不一致」的問題,提出重要討論。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懷疑申請人婚姻不是真實的,只是為了取得身分,會要求再次面談,在紐約被稱為「婚姻真實性面談(Strokes
Interview)」時,當問及婚姻關係細節,夫婦倆會被分開問話。此案判決有趣的是,它提醒上訴人要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寄發判決書的郵戳日開始算起30天內上訴,並引用許多在婚姻真實性面談時提到無關緊要的不同處,用真正有力的理由來反駁此「不一致之處」。
此案涉及一對中國夫婦,移民局地區主任在2005年5月13日的I-130親屬移民申請拒絕書中,列舉11個地方「不一致」(共有15項不同之處),包括受益人完全不知道申請人丈夫的入籍細節,或他的綠卡是如何獲得的;受益人也不知道她公公的名字,或她的婆婆何時過世;她不知道丈夫與前妻生的三個孩子住在哪裡;也不知道丈夫在兩個星期前才和他的三個孩子在咖啡店見過面;她不知道丈夫與她結婚前住在哪裡;其他如電話費帳單上是誰的名字?銀行帳戶存款餘額多少?丈夫是否使用過銀行帳戶?兩人的答案均不同。
陳氏夫婦2005年6月14日向移民上訴委員會的申請,首先於2006年3月24日被駁回,說沒有按時上訴。在向移民上訴局申請重新考慮時,我們遞交由移民服務局發出的拒絕信上有郵戳的信封,顯示郵寄日期為2005年5月16日,我們還指出依上訴規則第8
CFR第1003.3(a) (2)條規定,上訴人有30天的時間申請上訴狀,此上訴狀在判決書發出的第29天即已遞交。
移民上訴局在2007年10月9日同意,根據章程和信封上的郵戳,上訴截止日為2005年6月15日,而此案的遞件日期為2005年6月14日,故屬及時遞件。
上訴委員會的法律依據是認為申請人的解釋合理,包括文字紀錄上顯示在談及銀行存款餘額時,這對夫婦的回答一致,還有受益人和丈夫的孩子從未見過面。至於其他的不一致之處只在小地方有分歧,並明顯地與中國文化不同有關,還有其他資料,另一半是不見得會知道的。上訴委員會接受申請人的解釋,認為受益人不知道先生住在中國父親的名字,是因為她依傳統尊稱他為「父親」而不叫名字;而她不知道丈夫母親過世的日期,是因為他從未告訴過她。上訴委員會更進一步批評地區主任沒有提到這對夫妻回答一致的部分,也沒有詳細分析申請人遞交的共同財務資料。
上訴委員會將此案發回地區主任重審,以便申請人和國安局可以提供所有有關證據,讓地區主任充分考慮新的證據和當初面談回答一致的部分,來簽發一份新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