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簽證配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如何為收集新漲規費而採取非凡和法律可疑的步驟

-- 李亞倫律師

現在”更新7月份簽證配額“的細節已明朗化,紐約時報7月6日報導﹐移民官員說﹐德州和尼布拉斯加服務中心的員工在6月30日和7月1日那個周未加班﹐在7月2日(星期一)前的48小時內審理了兩萬五千個職業移民案件。報紙也報導有一些案件﹐他們的聯邦調查局(FBI)背景調查沒有全部處理完畢,但移民局在確定他們的背景調查將在短期內完成﹐就先批准了。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這種行為讓人聯想起克林頓政府當政期間,入籍申請不需完成背景調查,導致共和黨一片嘩然說有犯罪背景的人已被批准入籍。九一一以後,移民服務局的這種行為更是不該﹐因為沒有完成背景調查可能危及國家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 大約有百分之十的調整身分案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推說是因為聯邦調查局的背景調查沒有完成﹐並對追查者一貫回答“一但聯邦調查局的背景調查完成﹐就會審理案件。服務局無法掌握聯邦調查局所需調查時間”。有些背景調查沒有完成﹐申請人試圖用各種途徑祈求移民局批准他們案件長達四年之久。 所以我們很難了解﹐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突然批准那些聯邦調查局背景調查還未完成的案件。

紐約時報的這篇文章也透露﹐自2000年以來,因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處理案件緩慢﹐共有182,694個職業簽証名額未被使用。 也就是法條規定每年可批准140,000個名額,而移民局在這七年平均每年只審理完成113,901個案件,即每月審理完成9,492個案件。國務院公佈的資料數字也和此批准案件的速率一致﹐在其2007年7月2日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通知”授權職業案件“ 把公民及移民服務局6月和7月初要求的簽証配額和今年會計年度前8個月要求的66,425配額相比﹐即每月8,303個案件。移民局為了要完成足夠的案件,以便國務院能突然的說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過去這一個月為減少積壓案件的努力已用完了大約六萬個職業移民名額是個奇蹟,尤其紐約時報文章上說,這個奇蹟歸功於服務中心在最後的一個週末加班並削減安全調查的結果。

這篇文章還說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官員對國務院的行為感到驚奇,他們已經完成足以批准六萬個簽證配額﹐並立刻通知國務院。 它也引述了其國內政治主任邁克葉茲(Michael Aytes)的話,闡明移民局早有多餘足夠的案件,且預期將及時用完簽證配額。 若第一個聲明是正確地引述的﹐那在法律上而言是不正確的﹐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先前和國務院聯繫﹐及在簽証配額表公布時,那時那些案件還未批准,因為依法案件要所有步驟完成﹐包括背景調查才可批准。 第二個葉茲主任的聲明是毫不相關的﹐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手上持有的移民案件數字﹐對簽証配額表沒有衝突,因為國務院只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完成案件並申請簽證配
額時﹐才分配簽證配額 。因而,即使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兩百萬個職業移民案件,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沒有完成審理並向國務院申請簽證配額﹐國務院仍然有簽證配額的可能。

另外,即使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足夠的案件並準備及時在此會計年度中批准,為什麼要在倉促中批准這麼多案件﹐尤其政府的會計年度到9月30日才截止?其他年度,移民服務局總是歡迎當事人申請調整身分(I-485)收取申請費。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倉促地在6月底前用完配額﹐我們只能視為他們不想讓申請人在7月30日漲價之前遞件。因為一個典型一家四口的規費將從1,605美元漲到4,105美元,增加了2,500美元或百分之兩百二十五(255%)。(請參見我們的文章,“金錢是否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讓國務院史無前例地「更新」 7月份簽證配額表的原因?”)。筆者推測,此差額至少為兩億五千萬美元。

看來現以成醜聞的餘波會繼續延續﹐我們只能希望移民局合理地扭轉乾坤,要不然情況將更加醜惡﹐受到更多的指責。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此文章2007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