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1月14日移民專頁 - "認知移民法律及保持耐性的重要"
-- 李亞倫律師十廾
許多外籍人士去移民顧問公司或律師那裡尋求移民諮詢,但是他們並不熟悉這些外籍人士的特殊狀況。他們有時會在對法律沒有全面瞭解的情況下給予誤導性的建議或鼓勵外籍人士採取行動。我認為許多案件沒有申請要比申請好。我把最近外籍人士諮詢時所提到的問題大概分成下面四種狀況,並附上我給當事人的意見。
情況一:
1992年1月,我從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偷渡入境當場被抓,後來被假釋(Paroled)。同年11月,我妹妹以美國公民的身分為我提出移民申請。在我被放出來後,我申請政治庇護,但在1999年被法官拒絕。我提出上訴,但在2002年又遭拒絕。2006年2月,我申請重新開案也被拒。現在我妹妹提出的申請排期已到,我是否應該遞交調整身分的申請?我可以去面談嗎?去面談會不會被抓呢?
我的意見是:移民局於2006年5月12日公布一項暫時的法規,取消以前禁止假釋入境者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我認為很好。根據你的情況,由於你是假釋入境,你可能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但是,因這是一個相當新的法規,你去面談時應該由律師陪同。
理所當然,我們的案子,也會附上這項暫時法規的複印件給移民官員。依照新的法規,如果你真的符合條件,不應該被抓。當然你的律師應該確定你徹底地符合這項法令的規定,以免遭到拘留。
情況二:
我在2003年偷渡來美,沒有被抓。後來我和擁有綠卡的妻子結婚。我們諮詢了一些律師,都說可以由她提出親屬移民(I-130),結果我們申請了。請問我們的決定對嗎?我有沒有風險?我可以申請綠卡嗎?
我的意見為:現在由你的綠卡妻子為你申請的I-130可能沒有太大的作用,因為綠卡配偶需要等待多年(現在綠卡申請才在處理優先期2002年3月15日前的案件),並且除非你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你無法在美國調整因為你是非法入境。目前的245(i)條文規定,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申請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者,若能證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那麼他們/她們只要繳付罰金(目前是一千美元)就可以在美調整身分。
事實上你的I-130親屬移民申請可能有點冒險。根據移民局最新消息,像你情況的人可能有機會收到去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 (notices
to appear)。
為安全起見,其他讀者最好等配偶入籍後,若有新的移民法允許非法入境者在美國調整身分或離美而不受三年或10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在此情況下再提出申請會比較好。
情況三:
我是中國福建省人,於2000年偷渡來美並被抓,次年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在移民法庭上庭時,法官多次逮到我說謊,到頭來我只有承認,所以我的申請被拒。現在,我已結婚並有二個美國出生的孩子。我的丈夫也是非法居民。我想重新開案並申請綠卡,有成功的機會嗎?
我的意見是:紐約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最近將一個案件發回移民上訴局(BIA)重審,要求移民上訴局研究一位有二個孩子福建籍非法居留者的案件。移民上訴局必須對此案下決定。你的問題為是否現在提出重新開案的申請。我建議你等這個案件有了判決再說。
如果移民上訴局的判決對此非法居民有利,那麼你有可能可以相似的以政治庇護一胎化為由,申請重新開案。我相信到時移民局會給類似情況的人一段時間申請重新開案。所以我的問題是,你是否真想現在就採取行動明知要花一筆律師費,並有可能被拒。以你的情況,就算移民上訴局對此案作有利的判決,還要仔細閱讀移民上訴局的整個判決書,看它是否提到以前在申請時曾說過謊會不會受到影響。
情況四:
當我的父母准許移民來美時,我已超齡,無法同行。後來我偷渡入境,在邊境被抓,現在已有遞解令在身。我諮詢過一位律師,他說我可以做,但沒有成功。我不太清楚自己的案子,手邊也沒有資料,也找不到以前的律師拿回複印件。你可以幫我嗎?
我的意見為:我建議你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移民法庭申請調檔案。檔案調出後,可以讓你的律師察看找出甚至連你自己都不知道對你不利的地方,或對進一步的訴訟有不利影響的地方。全盤瞭解你的案件,你的律師才可以理性地為你做最好的策劃。相反的,如果不瞭解你的情況就遞件,你的律師將在黑暗中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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