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8月20日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影響大多數移民的移民新聞"

-- 李亞倫律師

一、 2006年6月21日公佈的新經濟擔保規則

該規則於2006年7月21日生效,適用於2006年7月21日當日或以後判決的移民簽證或調整為綠卡身分案件,不論案件是否在2006年7月21日以前就遞交申請。新規則附帶經濟擔保書(I-864)新表,且不需要公證,另外還有簡易經濟擔保書(I-864EZ)的格式,適用於申請人為唯一的擔保人,且其工作薪資或退休金(一定要有W-2)達到經濟擔保的條件。另有I-864W的格式,為那些打算免除經濟擔保(I-864)的當事人所用。

此類新表可立即使用,而目前的I-864舊表可繼續使用到2006年10月19日截止。新表主要的改變包括容許有一人以上的共同擔保人,來分別擔保一個家庭的不同成員。新規則認可擔保人只需要提供最近一年的聯邦報稅單為初步的證據,但擔保人在提出移民簽證或調整身分申請當年的收入比最近一年的報稅紀錄佔更重的份量。

新規則取消擔保人家庭成員必須要與擔保人同住6個月才符合將其收入算入擔保人I-864A(擔保人與家庭成員的契約)收入的要求。它還重新評估資產為收入的三分之一(一般而言適用於公民的配偶或超過18歲的孩子)而不是目前五分之一,也就是10萬的資產早先在經濟擔保書中只折合兩萬元,但新規則可抵3萬3333元。

如果擔保人在海外,現在更容易提出經濟擔保,只要他或她出示仍然居住美國而只暫住海外的證明。如果目前不住美國但有好的證據,能證明在受益人批准或調整身分來美之前,擔保人會在美國安置居住即可。

二、 移民局整合業務(bi-specialization)的影響

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共有佛蒙特、內布拉斯加、密蘇里、德州和加州五個服務中心。過去,一個中心處理幾乎處理所有的案件。自2006年4月1日起,它嘗試在一個服務中心集中審理全國各地的申請,即將同類型的案件轉交一個或兩個處理中心審理。

目前,轉換補發綠卡的申請 (I-90)從2005年5月31日起,必須向洛杉磯的集中地點遞交申請。親屬案件從2004年12月起要遞交到芝加哥的信箱。佛蒙特搭配加州服務中心專門處理I-129的案件,內布拉斯加搭配德州服務中心專門處理I-140的申請案件。所有I-140職業移民申請必須向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遞件。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政策是不會處罰那些寄錯服務中心的案件, 而會把案件轉寄到正確的審理服務中心。

目前,所有I-129非移民職業申請和非移民家屬身份延期、轉換申請(I-539)必須向佛蒙特服務中心遞件。I-129非移民職業類別申請包括E-1條約貿易類別、 E-2條約投資者類別、所有H類別包括H-1B專業外籍人士、H-2臨時工人、H-3實習生、
L-1公司內部調職、 O-1傑出外籍人士、 P組織團體中的運動員和藝人、 R宗教組織成員和TN北美自由貿易協訂外籍人士(NAFTA)等。

I-129申請後,其I-539遞件也應該送到佛蒙特服務中心,除非I-129仍在另外一個服務中心審理中,那麼I-539應該送到那個審理中的服務中心。這種情況下的家屬應該把主要申請人(I-129)正在審理中的收據通知一起寄上。若主要申請人的I-129已批准且這位主要申請人的身分已經改變或延期,其家屬的I-539應該送到佛蒙特服務中心並附帶批准通知單影本和主要申請人身分沒有過期的證據。

I-140申請和其他相關申請同時遞交,應該寄給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相關申請如I-485調整身分、 I-765工作許可和I-131回美紙等等(依照國務院每月發佈的簽
証配額表排期必須已排到)。 到2006年7月23日止,若I-140案已先前向其他服務中心遞件,I-485調整身分申請則不能寄到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這種案件應該向正在審理其I-140的服務中心遞送I-485申請。

從7月24日起單獨申請I-485要向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遞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建議單獨申請I-485時,若不須要勞工紙,則必須同時提供I-140收據通知單的複影本或若須要勞工紙,要提供I-140收據通知單及勞工部發出的勞工紙文件上有優先日期那一頁的複影本。從規則實施日起,佛蒙特和加州服務中心已把尚未裁決的I-140和I-485案件轉送到其他的服務中心。

我們認為由兩個專業審理中心來處理案件會有下面的困難﹕
1) 會有意外,即有可能若在先前的服務中心案件會被批准,但新的服務中心因對情況有不同的看法反而被拒絕。2006年6月5日佛蒙特服務中心審核部經理粲尼(Keith Canney)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紐約分會會議上說這些姐妹服務中心為達到一致的判決常互相溝通,如果有分歧, 他們會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總部請求指點 。他說希望這個解釋會緩和大家對此點的關心,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能對不同的觀點有異口同聲的效果。

2) 讓許多申請人更煩惱的是申請公司需要再與審核中心建立良好的關係。 例如, 一家公司已和德州服務中心申請辦案多年並已建立好信譽,現在發現所有的I-129案件必須送到佛蒙特服務中心,I-140案件到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除非那是一家全國出名的大公司,很有可能新的服務中心會要求該公司補交進一步的證據(RFE),再次證明該公司的名聲。 我們總希望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內部有個公司名單,此名單不只有全國性的大公司,也包括好信譽的公司,可在所有的服務中心內互相使用,讓公司不必每次重複地證明他們的良好信譽。

三、 非法移民合法化

我們很難自信的說全面移民改革會通過(包括邊界安全和涉及九百到一千四百萬非法移民的提案)。現在眾議院領導人士說從6月22日起會在全國各地舉辦一連串的暑期會議,為美國大眾提供一個討論會來瞭解他們對非法移民的看法以及探索參議院通過但眾議院共和黨人士反對的提案(參議院2611議案)。另外令人沮喪的消息是布希總統在國慶日對有關參議院議案退卻的消息。很多人認為總統會先推動邊境執法案,二年後才做合法化和客工計劃。

讀者在開始辦理移民案件前也應該慎重考慮,要確定有利的參議院議案已成法令定案才辦理。 我們在此建議讀者要繼續報稅,因為那是必盡的義務。 除了人要於2001年4月5日已在美國才有資格申請參議院2611議案第一等級外(賺得的調整身分,Earned Adjustment),申請人在2001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之間一定要工作至少三年。申請第二等級(延遲強制離境, Deferred Mandatory Departure)的申請人必須於2004年1月7日在美國非法居留,且在2004年1月7日之前在美國有工作,且從那天起不斷的工作,若這段期間內短期失業不超過60天可以通融。 非法外籍人士報稅,可向國稅局遞交報稅單,報稅同時遞交W-7表申請個人的報稅號碼(ITIN)即可。

四、K-1 未婚夫或妻簽證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奉命實施2005年國際婚姻介紹所規章,它是2006年1月5日簽定成法的2005年對婦女施暴和司法部再認可案的一部份。依法規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要向未婚夫或妻簽證K-1案件的申請人收集更多的資訊,尤其是有家暴前科或任何其他不良行為,可能導致虐待未婚夫或妻的申請人。

此法的實施日期為2006年3月6日,等於只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二個月的時間來準備配合新法律的要求。服務局沒準備好,還照常行事,過了到期日後仍然照舊的標準批准了許多案件,並把批准的申請轉送海外領事館。 現在海外美國領事館和大使館的許多案件必須退回美國到原先批准案件的移民服務中心。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最近宣佈它會馬上將它們手上的一萬份K-1案件發出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據的信件(RFE),要求申請人透露有關此類犯罪資料給移民局,再由移民局提供這份資料給未婚夫或妻。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也宣佈在其2006年6月15日新修正的I-129F外籍未婚夫或妻申請表加了要求申請人回答此類的問題。 這份新表格是2006年5月23日的版本,除了問是否犯有前科外,還問是否能解釋所犯的罪不重,是否未婚夫/妻的相識是經過國際婚姻介紹所的安排。 這種情況不幸地對未婚夫或妻申請人和受益人造成苦惱, 許多人直到6月才知道他們的案件出了這些問題。 尤其對那些已經被領事館或大使館安排面談,但因為申請案被退回美國,通知要重新安排面談時間的當事人感到特別煩惱。希望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能優先處理這些案件,讓受到影響的美國公民和他們的未婚夫或妻不須再多等。

五、遣返原居地逮捕行動

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在2006年6月14日誇耀地宣佈了它的「遣返原居地逮捕行動」。此行動針對那些有犯罪紀錄、幫會成員及違反驅逐令的非法移民。 有意思的是移民局在宣佈結果的當天就結束了這個逮捕行動。

許多這種類別的違法者沒有旅行文件。一些人由於移民局的錯誤,甚至不知道他們已有最後的遞解令。再加上法律的更改,例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最近特許“曾被捕但假釋的非法入境者”(Arriving Aliens)如果符合重新開案的資格,有權申請調整身分。

現在人們無法猜測布希總統對全面移民法案的態度。我們只能預料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內部執法逮捕行動會繼續以同等或加快的速度發生。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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