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8月27日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辦理移民案七點重要事項"

-- 李亞倫律師

本期律師手記, 我決定寫一些不為多數人所知﹐但在處理移民案件時可能是關鍵性的知識。 有時事先知道這些要點﹐對申請人不無裨益。

申請結婚綠卡要提供通話紀錄

1。 美國駐廣州領事館不相信那些結婚綠卡申請人只用非常便宜的電話卡聯絡﹐而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有連續維持關係的婚姻移民或未婚夫/妻案件的真實性。 提供證據的責任在簽證申請人身上﹐當事人必須要證明雙方有真實的關係才能得到移民簽證。 雙方的來往證據對判決起關鍵性作用。 申請人在面談前收到的領事館面談通知單上闡明“不接受沒有電話紀錄的電話卡 。”無疑地使用電話卡是很便宜的,但為了海外配偶或未婚夫/妻﹐申請人應該確保他們雙方交往期間能夠提供電話紀錄證明。

2 。那些以移民簽證入境美國﹐但等了一段時間還沒有收到綠卡的當事人﹐可寫電子信到國安局的電子信箱 TSC.Cardpush@dhs.gov 查詢。 這個方法比寫信或打電話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更有效率。我們最近寄出的電子信﹐在幾天內就收到有關綠卡的回音。

H-1B受益人合格工作時間須達55%

3。H-1B工作簽証不受配額限制的﹐包括在高等學術機構, 相關或附屬的非盈利團體,非盈利的研究機構或政府的研究機構的工作申請人。 雖然H-1B今年的配額已滿,並且(除立法有所改變外)下年度的H-1B工作者要等到2007年10月1日﹐才允許開始工作,但這個禁令對在上述機關上班的員工不受影響。 重點為「在..地點上班」,因為當事人可被私人機構雇用﹐但卻「在」符合資格的機構地點上班。 例如, 一位被私人公司僱用的實習醫生﹐現在仍有資袼申請H-1B身分,如果他/她「在」一 家學院或大學附設的非盈利醫院實習工作。 但要注意的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國內業務部副主任邁克業咨﹐在2006年6月6日的內部備忘錄上, 限制這類機構的H-1B受益人﹐說其工作責任性質必須大部份與符合資格機構的目的相符合。備忘錄進一步
的舉例,說要達到免除H-1B配額的限制﹐申請人要有百分之五十五的工作時間在符合資格的機構地點工作才可批准。 瞭解這個規則和它的定義﹐可協助當事人在沒有名額的情況下得到H-1B簽證。

4。2006年5月25日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在庇護者/難民的電話會議中﹐公佈了一個非常不尋常的I-730 (庇護者/難民申請家屬)隨後追隨的案件﹐案中的孩子要等七年後才能來美國(I-730是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的),所以非法入境了美國。 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陳述這個解決的方法是通知領事館孩子已在美國﹐請把案件退回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以便安排面談,如果一切順利,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將修正批准通知。尼泊拉斯加要求查詢者,一旦證實領事館已把案件退回美國即與中心聯繫。 這個反應很不尋常﹐所以在此與有相似案件的讀者分享。

持假護照入境何種情況視為通過檢查

5。用假護照入境美國的當事人,何時可被認為已經過移民官員的入境檢查呢? 2006年5月17日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紐約分會及地區主任聯絡會議上, 地區主任回答說﹐調整身分部門可以考慮用假護照入境的當事人已被檢查過,只要護照上有當事人的名字, 相片,和出生日期。這種情形, 申請人可能需要申請豁免(I-601)。 這樣當事人可有可能在美國調整身分﹐否則非法入境者﹐就算已和美國公民結婚﹐若沒有245(i)條款﹐也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因245(i)條款規定外籍人士必須於2000年12月21日已在美國, 並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准許在支付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一定的罰款後﹐在美國調整身分。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非法入境者在1997年4月1日之後在美非法居留一年以上﹐將受到10年不准再入境美國的懲罰﹐所以他們的案子無法由領事館來進行。

6。 根據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學生和學校在2006年7月27日的電話會議,今年將沒有「配額中斷期」讓學生身分到期﹐而H-1B要10月1日才生效者繼續停留美國。 讀者可能記得, 前移民局曾允許F-1和J-1學生﹐在轉換H-1B 工作身分的等候期留在美國等待工作(這些人就算把實習期的寬限期也算入也無法延到10月1日- 即新會計年度H-1B配額開放的第一日)。移民局最近一次允許「配額中斷期」延期是在2004年7月23日。現在有上列情況的H-1B申請人﹐其選擇有申請學生簽証延期﹐改換其他身分或現在離開美國﹐日後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面談領取H-1B簽證再入境。 這些希望國安局能允許他們暫留美國的 F-1和J-1學生,應該為自己做出最後的抉擇。 當然我們想知道, 為什麼國安局會作出這樣的決定?是否因國家安
全為由不允許學生留下﹐因為他們在這段期間將無所事事? 如果真是如此擔心, 何不制定規則讓這些學生的實習期間自動延長到10月1日來補這段空檔呢﹖讓學生停止工作﹐並把雇主的職務吊在半空﹐讓學生把他們在美國實習賺的錢花在外國的機票和原居地﹐這對美國經濟有何幫助﹖ 我們在此建議國安局重新考慮此決定的利弊。


綠卡過期犯罪怎麼辦

7。 10年綠卡過期但在這段期間犯了罪﹐該怎麼辦? 要想換新綠卡, 申請人必須填交轉換綠卡的I-90表﹐繳費並在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申請輔助中心做指紋(十隻手指)及面部掃描。有關轉換綠卡申請(I-90)和犯罪的問題﹐最近在芝加哥移民律師協會和區域主任的會議中提起。提出的起因是芝加哥辦公室僅在當事人有一次不好紀錄的最終判決﹐即發給出庭通知(NTAs)而非寄出“有意取消綠卡的通知“﹐讓當事人進入遞解的訴訟程序(出庭通知NTA是一份指控文件﹐通知外籍人士出庭做遞解訴訟程序)。

從七月下旬移民律師協會和區域主任的會議紀錄上得知, 芝加哥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現在同意不應該因申請人可能有撤銷綠卡的刑事犯罪記錄﹐就拒絕轉換綠卡的申請。在申請轉換綠卡後﹐移民局若要求進一步證據(RFE)﹐要求申請人提供犯罪紀錄﹐而申請人沒有遞交,那麼 轉換綠卡的申請﹐將因沒有履行提供證據的責任而非犯罪紀錄而拒絕(或許放棄轉換綠卡的申請﹐國安局就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訴訟)。區域主任也承認轉換綠卡申請人可繼續保持綠卡身分﹐直到移民法官和/或移民上訴局在出庭通知NTA後作出最後的判決。 我們會繼續注意這個問題的發展情況﹐並向讀者報導。

以上這些是我認為比較有趣的幾個重點, 希望讀者有同感。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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