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6月25日移民專頁 - "年齡因素 難過的移民關"

李亞倫律師部份的評論

-- 李亞倫律師

2003年9月,紐約移民律師李亞倫接到美國駐香港領事館一封來信,發信人是該領館移民簽證部門的負責人。信中說,因為他辦理的一名移民受益人的女兒超過21歲,故不能隨父母移民美國。

這是一宗親屬移民案。申請人是美國公民,受益人為其在香港的兄弟。移民申請在1991年10月24日遞交,27天後獲得批准。由於要等候排期,直到2003年9月1日,他們才等到名額。不幸的是,他們女兒的年齡已是21歲又54天。

李亞倫根據《愛國法》(U. S. Patriot Act)和《兒童身分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把全家人放在一個個案中申請。他認為,前一個法律能使這個受益人的女兒獲得45天時間,而後一個法律也讓她得到27天時間,這樣,她就能得到 72天的寬限期,遠遠超過那個多出來的54 天。可是,這個申請遭到拒絕。

李亞倫說,該案焦點是怎樣處理受益人女兒超出的 「幾十天」。如果法律允許減去超出的時間,這個女孩就能和父母一起赴美。過去,移民法規定很死,超過21歲就不能和父母同行。不過,布希總統於2002年8月6日簽署的《兒童身分保護法》,改變了過去的兒童年齡計算方法,並允許在某些條件下讓一些超過21歲的成人年齡「凍結」,以保持兒童身分。因此,這對那些被處理時間過長而延誤的「兒童」非常有利。

移民律師稱,實際上,移民法中有許多涉及到年齡的規則。《兒童身分保護法》的最大好處是把移民局處理的時間扣除,讓這些孩子年齡凍結。凍結年齡有不同條件。例如,子女年齡的「凍結時間」,可以是首次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也可以是父母之一方的入籍時間,還可以是子女的離婚時間。因此,律師認為,那些子女年齡靠近臨界點的移民申請人應該提前規劃,以免影響到子女移民。

新法通過 造福眾人

美國移民法對兒童的定義是21歲以下,如果屬於兒童,就可以隨父母一起移民美國,但如果子女超過21歲,就算成人,而成人就要歸於另一個移民類別。

常見的情況是,父母提出移民申請時,孩子仍然在21歲以下。但是,在等待申請批准的過程中,孩子超過21歲,喪失了與父母同時移民美國的機會。這種情況被稱為「超齡」(ages out)。律師說,這在華人中相當常見。這是因為申請移民的華人較多,名額較少,排期較長。

不過,2002年8月6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移民局網站(www.uscis.gov)披露,布希總統這一天簽署《兒童身分保護法》。該法共有八個章節,是對移民法的補充,用來決定一個外籍人士申請直系親屬移民是否為移民分類上的兒童。

該法規定,以下幾個日期可以把兒童的年齡凍結下來,分別是:遞交申請的日期、父母入籍的日期、子女結束婚姻的日期。但是,在移民簽證號碼出現時(available),受益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移民局處理申請的時間可從兒童年齡扣除。提出政治庇護和難民申請的日期,可以做為其子女年齡凍結的日期。

該法最明顯的好處是,它使移民局改變過去的兒童年齡計算辦法。以前,如果子女超過21歲,就不能和父母一起移民,現在該法做了改變。例如,美國公民為未滿21歲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請(I-130),如果移民局還未處理到該案,申請人子女的年齡仍然保持在21歲以下。

同樣,如果申請人為永久居民,為未滿21歲子女提出移民申請(I-130),申請人子女年齡可以把移民局申請處理所用的天數減去。如果子女仍然在21歲以下,可以享受兒童待遇。這個條款適用於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附帶受益人。

沒有規則 個案指導

該法生效後,移民局並沒有制定相應的規定指導法律具體實施,而主要透過兩個備忘錄( memorandum)來指導各個移民中心的運作。備忘錄自稱是僅向移民中心官員提供案件作為例子,因為不可能預測和強調每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況(possible scenario)。

2002年9月20日的備忘錄發給美國國內各移民中心,它明確規定,用提出移民申請的日期來決定美國公民子女的年齡。例如,如果美國公民為一個20歲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請,如果這個子女在21歲時沒有辦好,而且這個子女保持未婚狀態,那麼這個子女仍然屬於移民法定義上的 「兒童 」。

如果父母入籍為美國公民,而且在入籍當日其子女尚在21歲以下,移民局將用這個入籍日決定其子女的年齡。例如,一位永久居民為其16歲的女兒申請移民,入籍時女兒20歲了。此後,其女兒就保持這個年齡狀態。

如果子女離婚,那麼離婚當日的年齡決定他們的移民類別。例如,一位美國公民為其18歲已婚兒子申請移民,但是,如果這個兒子在21歲以前離婚了,那麼這個兒子就被歸於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可保持這個年齡直到拿到綠卡。

備忘錄說,受益人年齡鎖定在排期到達的日期,再減去申請處理的天數。例如,移民申請(I-130)於1998年遞交,當時子女20歲。但 2002年9月20日該申請排期才到,儘管該子女已經是24歲了,受益人年齡仍然按20歲計算,因為申請處理需時四年。但是,這個「兒童」必須在此後一年內提出移民簽證或者調整身分申請。

2003年7月23日的備忘錄發向海外地區中心,這份備忘錄涉及到難民和政治庇護獲准者的子女,規定如果能夠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者,他們的子女仍被視為兒童。

一、如果父母在2002年8月6日和以後遞交難民和政治庇護申請,其子女在21歲以下;
二、如果難民和政治庇護申請者親屬申請(I- 730)於2002年8月6日處於等待期間,其子女在21歲以下;
三、父母難民和政治庇護申請或者其親屬的申請在2002年8月6日以前遞交,而子女在 2002年8 月6日或以後才超過21歲。

年齡界限 需要注意

資深律師李亞倫說,移民中涉及的年齡界限有好幾種。「最近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為了客戶子女能夠隨父母一起移民美國,他常常提醒他們,不要錯過機會。

他說,如果離異人士要與美國公民再婚,再婚後其子女就變成美國公民的繼子女,其配偶就可以為繼子女申請移民。但它有個條件,就是在父或母結婚時子女要在18歲以下。「因此,結婚證上的日期非常重要。」

子女16歲是一個重要界限。例如,如果是收養子女,收養手續必須在16歲以前完成。如果子女人在海外,那麼16歲以下的子女不需提供無犯罪紀錄(no criminal record)。

年齡因素 涉及多方

對移民來說,年齡大小各有利弊。年齡小可以歸於兒童一類,不僅可以和父母一同移民,還可以節省申請費用。但是,如果子女要擔保父母移民,非到21歲不可。

年齡小移民可以省錢。李亞倫律師說,2001年,美國政府通過一個特別法案(245(i)),允許非法移民申請勞工移民和親屬移民,但是必須交納一千元罰款。不過,如果子女在17歲以下,可以免除這個罰款。

相差不多 努力爭取

李亞倫律師經手辦過許多移民案件。他說,僅在受益人年齡上拒絕的案例不多,上述那位香港移民是其中一例。他搖頭苦笑說:「我們就是在時間上做文章 。」

李亞倫用兩個法律作為自己的申請依據。它們是《愛國法》和《兒童身分保護法》。九一一後,因為移民申請的處理速度放慢,《愛國法》給予受到影響的人45天寬限。但移民官也用這兩個法律進行反駁。移民官說,如果排期排到時有名額,那麼《愛國法》可以適用。但是,當這個家庭排期到達時,卻沒有移民簽證名額。直到2003年9月,簽證名額才出現。因此,《愛國法》不適用他們的女兒。

這位簽證官又用《兒童身分保護法》反駁李亞倫。他說,移民局共花費27天處理這個案子,可以把移民局處理時間減去。但是,受益人的年齡仍然為21歲又27天。因此,她仍然超過21歲,「這個法律仍然不適用這個女孩 」。

在接到香港領事館的拒絕信後,李亞倫向美國國務院提出上訴,他認為這兩個法律的精神是保護移民的利益,而且,這個女孩的年齡僅超過幾十天。如果她不能和家人一起來美,將給自己和其家人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2004年,美國國務院批准了這家人的申請,給予這個女孩移民簽證。當他把這個好消息告訴這家人時,他們都吃驚得不敢相信。李亞倫說:「在年齡上卡得這麼緊沒有道理。」

 


本文作者有25年以上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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