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工部提議規則編號﹕RIN 1205-AB42(2006年2月13日F.R. 第71冊, No.29) 的評論 - "在美長期就業外籍人士的勞工紙; 防止遞交偽造或虛假的信息,和提高勞工紙真實性規則"


-- 李亞倫律師

(下面的評論是李亞倫律師在2006年4月13日以電子信寄給勞工部就其提議規則提出反應)

2006年2月13日的提議對勞工紙防止遞交偽造或虛假的信息和提高勞工紙真實性的規則,很明顯地太過份了。 看完這個提議規則,很明顯的勞工部(DOL)變得偏執地要讓臭名昭著的Kooritzky 事件重演。

這個禁止外籍人士在申請勞工紙時支付律師費證實了勞工部作的太過份了。多年來外籍人士付費給律師來協助他們申請勞工紙﹐是應該的也是合理的。因為申請勞工紙受到好處的是外籍人士而不是雇主。在大多數情形下,雇主比較喜歡外籍人士維持H-1B或其它身分﹐因為一旦他們的綠卡批准後﹐失去他們的風險比他們沒有綠卡時高。另外﹐擁有綠卡的工作者一般要求較高的工作權利和薪資。貴局在序文上的言論說"是雇主,而不是外籍人士, 提出申請永久勞工紙﹔因此雇主的這些支出費用不應該由受益的外籍人士來支付或償還"是太過單純了, 它沒有考慮到雇主和外籍人士之間到底是誰因申請綠卡而受益的關係。 我們知道也曾有雇主要求將辦理勞工紙的
速度減慢﹐以便雇主能從這僱用關係得到更多好處﹐而不用冒外籍人士因獲得綠卡而離去之險。由於知道誰將最終受到利益﹐許多雇主認為他們因協助提供文件和面談的程序已在幫外籍人士的忙﹐所以我估計許多雇主不會願意承擔申請綠卡的費用﹐包括為外籍人士辦理勞工紙。不允許外籍人士來支付律師費﹐勞工部(DOL)唯一的真正動機可能是要外籍人士打消申請勞工紙的念頭。

勞工紙受益人替換成其他人的政策有繼續服務大眾的效果,不應該被廢除。從2006年5月的移民簽證配額公報就知道為什麼-- 第三優先(EB-3)一般類別(技術勞工、專業人員) 積壓到才在處理2001年5月1日的案件,無技術勞工(EW-3)才處理到2000年10月1日,且第二優先(EB-2)的中國和印度才分別處理到2004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的案件。雖然勞工部(DOL)強調勞工紙處理程序現已加快, 雇主仍必須等優先日期排到後﹐外籍人士才能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身分。因為雇主目前沒有員工在職,如果他們必須等待幾年後才能僱用﹐那麼雇主會有大的困境。勞工紙受益人替換成其他人允許轉換原申請人因故無法上班的優先日期給予他人, 來緩和雇主的困境。

當然會怕有人濫用法律, 但勞工部已經在電子程序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上實施了許多防護措施﹐包括要求雇主設定(PERM)帳戶﹐並在核審PERM案件之前回答4個保證擔保的問題。勞工部應該放心因知道最壞的濫用者目前正在監獄服行。

我們強烈的相信, 這個提案是多餘且過份, 而不應該通過實行。

李亞倫律師 敬上


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經驗﹐律師事務所設在紐約市。於1977年在克利夫蘭-馬歇爾法學院得到最佳法律寫作的 Sidney A. Levine獎,並在許多族裔報紙投稿刊登移民專欄﹐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巴基斯坦之聲﹐Muhasha 和 OCS日文報。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並在1985年因保護人權受到臺灣政府的表揚。他的文章" 布希總統臨時工人計畫與相關待審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2004年年會上的頭條文章﹐還有他以從未被任何法庭裁決過的法律問題在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勝訴﹐並成功地挑戰移民局40多年來根據模糊的標準撤銷已經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政策。可惜﹐由於執政黨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特別針對首地國際公司案件﹐使它作為先例的價值為期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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