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世界周刊2017年6月11日移民專頁

企業家假釋條例 有助創業者獲綠卡


儘管所有有關川普的移民新聞都令人擔憂,美國移民局正在準備把有抱負的移民及其家屬帶入美國開始走向永久居民之路。他們將給予最多5年的合法居留身份,以完成他們來美的目的。這個企業家假釋的條例將於2017年7月17日生效,來幫助希望開始成為下一代起動創業的當事人。這是受到積壓6年到8年的中國EB-5投資人的新希望呢﹐還是所有投資人的另一個選擇方式呢? 美國移民局和此領域的專家們﹐常多次在描述EB-5計劃時把“投資者”和“企業家”的用語互換使用著。也就是一些投資者有可能符合這個新計劃的資格,但大多數投資者可能因為這個新計劃的不同需求而不符資格。它的條件是:

• 在遞交假釋申請之前的18個月內,企業家從一名或多名合格的投資者那裡得到合格的25萬美元,或者
• 透過一個或多個合格的政府補助金或獎勵得到10萬美元。
• 如果申請人僅部分滿足上述2項條件中的任一項,他或她可以提供其他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創業公司具有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巨大潛力。

這筆金額與目前EB-5投資計劃所需的金額相比,肯定嚇不到人,尤其是2017年1月13日移民局在其擬議條例中討論的新標準(指定職業特區(TEAS)的投資額將從50萬美元提高到130萬美元,所有其他的投資將從100萬美元提高到180萬美元)。然而,這裡的巨大障礙是投資額必須來自一位合格的美國投資者。一位“合格投資者”被定義為一位美國投資者,他在過去5年已對多家創業公司投資不少於60萬美元的投資,而且創業公司中至少有2家﹐創造了至少5個合格的工作職位,或至少產生了50萬美元的收入及其平均年收入至少增長20%。 美國移民局清楚地表明,它正在尋找公認的美國投資者,譬如風險投資公司,啟動財務的天使投資者,或啟動催進者。合格的投資者也不能是親密的親屬﹐譬如企業家本身,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或任何公司其企業家或親屬擁有所有者權益。但是對於那些合格的人,他們可以獲得最多5年的企業家假釋身份,並可以透過EB-2職業移民第二優先的國家利益豁免(NIW)類別來排隊申請永久移民的身份。

國家利益豁免類別是根據1990年移民法制定的,允許EB-2移民簽證類別,包括豁免他們工作聘用上的要求﹐若他們在國家利益上具有高等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方面有卓越能力﹐有利於國家經濟,文化或教育。移民和國籍法(INA)第203(b)(2)(B)條允許豁免﹐只要對全國經濟,文化或教育上對美國有相當多的利益或福利。紐約州交通運輸部NYSDOT案(22 I&N Comm., 1998)的先例決定中聲明﹐在豁免申請被批准前要達到3項需求 - 豁免申請人必須在具有實質內在价值的領域中求職;他或她必須展示擬提供的利益將是國家性的;而且他或她必須證明,若剝奪雇主向美國員工提供豁免申請人所要求的職位,可能違反國家利益。在這個解讀下,許多NIW申請人根本就會被拒,因為申請人不能證明不允許勞工認證豁免將損害國家利益。但最近,隨著2016年12月27日的Dhanasar 案的判決,26 I&N Dec 884(AAO 2016),紐約州交通運輸部案被終止,國家利益豁免類別(NIW)則變得更加引人入勝了。這是現在的新三部分測試:

• 當事人的工作是否具有實質的優點和國家重要性。
• 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推進擬議工作。
• 勞工紙的需求是否不切實際,例如企業家,或者如果有可用的美國員工,允許批准NIW案﹐在平衡上是否仍然對國家有利。

這種新的解釋不會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也不會對同領域的美國員工不利。一份與Dhanasar案同日由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判決但未公開的案子﹐對要如何將這些新標準運用於企業家的案件有啟發性。

E-C-H-案(2016年12月27日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判案)的特徵是一位企業家想要為美國退伍軍人的社區服務,他自己建了一個小型諮詢公司,來進行旨在改善退伍軍人服務和受傷戰士的護理項目。在批准這份申請時,AAO認為它重要的優點是從他發給潛在客戶的信件和公司的業務計劃,他並提交新聞文章和研究報告﹐描述退伍軍人返回家園的困境﹐和確保他們身心得到適當服務的必要性。國家重要性方面是以專家的證明信函﹐描述美國軍人返回家園﹐過渡到平民生活有效方案的重要性,同時提交退伍軍人健康服務差距的新聞文章和其他證據和記錄﹐並討論聯邦政府的舉措。 AAO認為,申請人通過他的許多支持信件,介紹他過去與退伍軍人事務的專業和成功記錄﹐詳細的業務計劃和一些潛在客戶表達他們渴望能得到他的服務﹐這些都有助于推進他的擬議。最後,為了平衡這些因素來確定這個豁免申請案有利于美國,AAO提到申請人在這個領域的經驗,他的改善方案和協助支持和宣傳美國退伍軍人和受傷戰士組織的巨大價值,並且根據申請人的意圖要開始一家諮詢公司,他將是自僱,所以要他去取得一份勞工紙是不切實際的。

Dhanasar是新的,E-C-H-只是描述Dhanasar因素如何可以適用企業家案件﹐以國家利益豁免(NIW)類別來移民。假釋的企業家肯定會有很多不同的情況,只要符合Dhanasar案的3項要求,美國移民局將予以批准。相信許多值得批准的案件會被批准,因為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申請人將像參加過真人秀「創智贏家」(Shark Tank)節目的預先篩選,企業家必須通過這種測試,來獲得假釋項目的資金 - 經驗豐富的外在投資者充分相信當事人的創新遠景,這肯定不僅對企業家尋求假釋入境﹐而且對國家利益豁免類別(NIW)都令人鼓舞。

對中國大陸和印度出生的人,這個新途徑可能需要立法來解決才能真正有用。目前EB-2職業移民第二類別對中國出生的案件積壓到目前才審理到2013年3月1日前遞交的案件﹐印度出生的才審理到2008年7月1日前遞交的案件(盡管中國EB-2的等待時間為4年多,簽證配額表的時間与日歷時間不相關,配額表的時間可能需要花5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前進4年)。美國移民局的建議是,假釋當事人或許可以申請他們符合條件的非移民類別﹐但這不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鑒于H-1B工作簽證要抽籤﹐在科學、商業具有特殊技能的O-1類別需求極高。一則NIW必須擁有它自己的獨立配額,或者假釋的時間可以延長﹐像21世紀美國競爭力(AC-21)條款,允許H-1B持有者留下來﹐即使超出規定最長的期限,只要他們的勞工紙申請已遞交超過365天﹐或者一份I-140職業移民申請已批准。根據NIW,由于申請人直接申請I-140批准,所以不涉及勞工紙。第二個解決方案似乎更加可行,因為它最多在H-1B持有人旁邊添上這幾個字 -“假釋企業家”即可。這兩種方式都將使這個新途徑更有效地利用這兩個科學和創業精神而聞名國家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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