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2015年6月19日

拖了很久的I-485綠卡申請案要補材料;全國簽証中心的問題;七月份簽證公告﹐中國 出生者有好消息; 電子程序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案件的審計回覆不用雇主簽名;美 國國安局民事移民优先執法卡


1. 拖了很久的I-485綠卡申請案要補材料 - 當你在移民局的網站查看你拖了很久的I-485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的案件進度時得知﹐移民局正給你的客戶發出要求補材料的通知﹐你怎麼想呢?在許多情況下,這種案件先前的問題你以為都解決了﹐或者因优先日期倒退﹐美國移民局不能做出最后的裁決。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在許多情況下在接到電子通知和實際的詳細通知單其間﹐如果案件待審超過一年,可以放鬆心情﹐因為客戶只可能是要補一份新的體檢報告。至2014年6月1日起,美國移民局限制所有I-693體檢和疫苗接种記錄的醫療報告,從遞交給移民局當日算起有效期為一年。

2.全國簽証中心的問題 - 全國簽証中心看來似乎提高了作業效率﹐因為其積壓案的審理期間已經從90天減少到30天。然而,我們的一份2014年中期全國簽証中心就收到案件﹐最近在經過層層的流程,并試圖送主管審查的案件(目前沒有進一步的進展),盡管与全國簽証中心不斷的溝通,并3次承諾會送給主管辦理﹐一直令人失望。全國簽証中心的其他問題涉及人們試圖使用DS-260表,DS-261表(選擇一個新的代理人),或支付移民簽證費。

•DS-260(移民簽證申請表) - 全國簽証中心現在建議﹐收到錯誤信息的人,編程修复程序可能需要長達10天之久。 簽證處建議等10天后﹐再上網填寫DS-260表。 10天之后,如果仍不成功,撥打全國簽証中心電話(603-334-0888,按選項“2”)﹐客戶服務代表將提供信息給軟件程序員﹐做個案的協助。
•DS 261 - 請打上面相同的電話號碼。
•IV(移民簽證)/ AOS(經濟擔保書)費 - 如果無法上網支付,但當事人已經收到全國簽証中心的繳費通知,全國簽証中心建議,他們可以透過郵件的方式支付,附上郵寄付款證明的复印件,如本票或匯票(不收個人支票);在本票或匯票的備注行寫上全國簽証中心的案件編號;郵寄地址為:全國簽証中心繳費處理中心 - NVC Fee Processing Center, PO Box 790136,St. Louis, MO 63179-0136。如果還沒有收到全國簽証中心的繳費通知,請打上面的電話號碼﹐選項2﹐客戶服務代表可以郵寄繳費通知給他們。

3.七月份簽證公告﹐中國出生者有好消息 - 簽證處公佈的七月份簽證時間表顯示世界各地出生的親屬和職業類別都有進展(中國,印度和菲律賓出生的除外)。世界各地親屬類別推進一個月左右,第一(F-1)類別美國公民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排到2007年10月1日; 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排到2013年11月8日; 合法永久居民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排到08年10月15日;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排到2004年3月15日;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排到2002年10月22日。職業類別世界各地有配額﹐但第三優先(EB-3)技術/專業員工和EB-3W非技術員工類別除外,他們都前進1個半月排到2015年4月1日。中國出生者的第二(EB-2)類別特殊人材/擁有高級學位者跳前四個月﹐EB-5投資移民類別也跳前四個月,然而EB-3和EB-3W類別保持原位﹐分別為2011年9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印度出生者的EB-2類別保持不變,仍為2008年10月1日,另外EB-3和EB-3W提前一個星期都到2004年2月1日。菲律賓出生者的EB-3和EB-3W類別,從2005年1月1日變為“U-沒有配額”。很可能會一直保持沒有配額,直到十月份新的會計年度開始。

4. 電子程序核審勞工紙系統(PERM)案件的審計回覆不用雇主簽名 - 一個“紐約市教育局案”,2012-PER-02553/02632/02658(BALCA 2015年5月14日),外籍人士勞工證上訴委員會(BALCA)認為雇主在寄來的招聘報告上沒有親筆簽名﹐只用打字的名字﹐違反了20 CFR 656.17(G)(1)條款-“雇主必須准備一份招聘報告﹐由雇主或雇主的代表簽名... “。此案有趣的是,因為BALCA沒有拒絕雇主的爭論﹐即規則沒有要求親筆簽名﹐所以應該可以電子簽名,但BALCA指出這樣的簽名﹐在打字名字的前面應照習慣打上”/ S /“,來代表是一個合法的電子簽名。這很重要﹐因為有些案件限期緊迫﹐拿不到雇主的親筆簽名﹐這是滿足簽名需求規定的一個方式。

5.美國國安局民事移民優先執法卡 - 據我們了解﹐國安局官員已收到一張雙面卡﹐為他們在執法時對當事人應集中強制執行類別的定義。卡上有3個優先執法的級別,他們要依照自2015年1月5日起就生效的新PEP(优先執行計划)來執行。該卡鼓勵官員對有問題的案件﹐要和他們的上司或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聯系。卡上列出那些外籍人士包括在這三級的優先執行順序中:

第一優先級(威脅到國家安全,邊境安全和公共安全)
a.從事或涉嫌恐怖主義或間諜,或危及國家安全的外籍人士;
b.試圖非法進入美國﹐在邊境或入境關口被捕的外籍人士;
c.已被定罪的外籍人士﹐包括符合18 USC 521(a)條款﹐積極參與街頭幫派的罪犯,或年齡16歲以上﹐故意參加組織的犯罪幫派,而進一步造成幫派的非法活動;
d. 被判罪犯為管轄定罪的重罪外籍人士,但州政府或當地政府判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則除外;
e.被定“重罪”的外籍人士,此重罪是在定罪時依INA第101條(a)(43)下的定義。

第二優先級(輕罪和新的移民違規者)
a.外籍人士被定3個或3個以上的輕罪,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不算或州政府或當地政府判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除外,且為3個獨立事件的罪行;
b.外籍人士被定“顯著輕罪”,罪行包括家暴;性虐待或性剝削;入室盜竊;非法占有或使用槍支;銷售分配毒品或毒品販賣;或酒后駕車;如果不屬上列罪行,但包括當事人被判處拘留90天以上(此刑期必須涉及拘留服刑,不包括緩刑)的外籍人士;
c.外籍人士於非法入境或再入境美國後﹐在美國的任何地方被捕,但無法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後連續居住美國的文件來滿足移民官的需求;和
d.移民執法局辦公室主任,移民局區域主任,或移民局服務中心主任的判決,說外籍人士曾明顯地濫用簽證或免簽證計劃。

第三優先級(其他移民法違規者)
•於2014年1月1日當日或之后有移送出境最后法令的外籍人士。

希望美國國安局官員照此卡的規定來做。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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