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10/08/2013

勞工部銷毀245(i)確認系統;政府關門對移民機構的影響;承認父母的權利,允許一些被移送出境的外籍人士返回美國行使父母權利;虛稱美國公民的懲罰將有所修改;PERM審核回覆必須包含所有的問題。



1。美國勞工部( DOL )于2013年9月26日發出通知說公告宣佈及評論30天后,外籍勞工紙辦公室( OFLC )的修訂保留計劃將被全國檔案和記錄管理局(NARA)批准 。在此評論及批准程序,NARA确定雇主的勞工認證申請和證明文件不論是以紙張及電子形式來保存,為暫時的記錄,並根据批准的處置時間來銷毀。截至2013年9月26 日止,OFLC不再能取得2002年或之前的雇主申請紀錄文件,或Paradox數据庫存儲的記錄螢幕截圖。 Paradox數据庫,曾是ETA區域辦事處使用的系統,不再被永久方案管理處使用,已被銷毀。 OFLC不再能回覆查詢資料,如确認优先日期,調檔案(FOIA )的要求,或認證复印件。公告的重要性是,銷毀這些紀錄將使申請人更難提供符合245( i)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案件的所需文件-根据 245(i)條款,當事人必須證明他們是2001年4月30日當日或之前申請移民簽證或勞工紙的受益人,並支付1000美
元的罰款以便遞交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申請人之前可透過調檔案的方式(FOIA )要求勞工部(DOL)确認或以其他方式确認符合資格,現在可能很難說服移民官員他們符合245(i)條款的福利,除非他們有遞件證明或有向勞工部遞案的結果。

2。政府關門,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DOS)照常營運; 勞工部的外籍勞工紙辦公室(OFLC)既不接受也不處理申請或相關文件-包括勞工條件申請(LCA),現行工資決定申請,或PERM申請。包括iCERT和PERM的系統暫停運作,無法處理。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有上班,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的拘留和執法行動繼續運作。政府關門期,ICE的審判律師將仍然處理被拘留的案件;移民法庭确定被拘留的案件是基本的。因此法院處理被拘留的案件將繼續,但其他服務項目暫停。

3。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于2013年8月23日發表“民事移民執法時促進父母權利”的指導,要求ICE人事部門确保該機構的執法活動不一定要破壞未成年子女非法身份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權利,及在執法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涉及下列項目: 1 )父母或法律監護人是主要照顧者,不用考慮受養人的公民身份;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家事法庭或儿童福利訴訟中有直接權益關係; 3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人身美國,並有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在每個地區辦事處需指派經過特別培訓的主管級協調員,作為該區父母權利的聯繫人員。如果父母權利的終止需由法院訴訟或儿童福利机构來決定,而被移送出境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必須出庭,ICE可因個案情況,協助他/她返回美國,返美唯一的目的是透過回美紙來出庭參与終止訴訟程序。外籍人士將自行負責返回美國,及听證會結束後離境的一切費用,并必須書面承諾,他/她將于父母權利終止听證結束后,毫不遲延地离開美國。這份指導令人吃驚因它承認非法居民,甚至已被移送出境的父母對其子女擁有權利。但除了移民法外,它進一步的允許父母有更多的權利,如撫養子女,選擇醫療服務,執行撫養義務,並阻止父母綁架子女。

4。有關未成年子女誤稱自己為美國公民,法律內部有了變化。現行法律對當事人于1996年9月30日后,虛稱為美國公民而獲取福利的人的懲罰非常苛刻,按照移民和國籍法案或任何聯邦或州的法律,此人要被移送出境,且無法豁免。國安局的法律顧問辦公室于2012年12月6日發布一份正式意見,並于2013年5月30日向國務院提出建議,且移民局對地區檢控律師了提供下列指引:

‥只有明知故犯此種虛稱行為才應受到永久性的懲罰。提出明确和不容置疑的證據為自己辯護的責任在這個人身上。

‥一個可單獨積极辯護的是在虛稱自己為美國公民時未滿18歲,因為那時不懂也不知虛稱為公民的后果。當然,同樣地提出明确和不容置疑的證據為自己辯護是他/她的責任。

雖然這份意見只提到未成年子女,但第一個條款應适用于大多數的當事人,例如,市政選舉投票常常沒有清楚的劃界規定,是否只有美國公民才可投票選舉,或那些自嬰儿或儿童時期即被帶來美國,自以為是美國人的人,現在已不再是未成年子女。

5。APT先進聚合物技術公司案(2013年9月13日的外籍勞工紙上訴局BALCA案)判定,僱主在填寫ETA 9089勞工證申請表格上犯的錯誤,說公司已經使用3個額外的步驟(PERM申請專業員工的需求)-即員工推荐計劃,求職网站,和自己公司的网站。在審查(audit)時,公司遞交了求職网站,自己网站和校園招聘的證明。它沒有提及9089表採用員工推荐計劃和遞交校園招聘差別討論的證明。因為這個差异,核證官員拒絕此申請,之後僱主遞交了一份重新考慮的動議申請,要求复審,辯稱說此差异是辦事員的筆誤,是最小且微不足道的錯誤。此拒絕案被外籍勞工紙上訴局確認,理由是所有重新考慮的澄清事項將被視為法規所禁止的"新的證据",且僱主已有機會在審查回覆時遞交澄清的資料,但那時沒有遞交。案件有趣的是,勞工部的規則禁止ETA 9089表格有任何改變,任何企圖把9089表來符合實際證据,將導致被拒。勞工部的解決方案是一個螺紋針的解釋,說在審計回覆時將是正确的過程 - 否則,在申請重新考慮時試圖做第一次解釋將為時已晚,因為它變成了新的證据。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7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李律師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