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03/09/2013

2013年2月26日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關I-601A臨時豁免非法居留的電話會議摘要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代表們在此電話會議上為即將來臨的I-601A處理的問題與參會人士進行了討論。下面列舉了電話會議中的許多重點:

1. 一些參會人士對那些人符合申請的資格,那些人符合極端困難條件的直系親屬,及那些親屬無法讓被申請人獲得I-601A豁免, 感到非常困惑。特別是父母是否有資格申請I-601A豁免 - 即美國公民申請人如何能為他們的父母申請,讓父母獲得I-601A豁免批准,因為按規定子女不是符合極端困難條件的直系親屬(極端困難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父母或配偶)。移民局代表舉了下面一個例子來澄清這個問題- 即美國公民的子女可以為父母遞交I-130申請,但極端困難的判決必須是在這位父母的美國公民父母的身上 - 換句話說,為申請人的祖父母。這個答案說明有資格成為極端困難的美國公民的規則,並不一定只限於I-130申請人的身上。

2. I-601A豁免的申請表格將在週一向公眾發布(3月4日), 這是該機構第一天接受豁免申請的日期。會議上提及申請表必須寄到芝加哥的郵政信箱。自這會議後,移民局已公佈芝加哥郵政信箱的地址﹕

以美國郵政局遞送的地址為﹕
USCIS
P.O. Box 4599
Chicago, IL 60680

以快遞公司遞送的地址為﹕
USCIS
Attn: I-601A
131 S. Dearborn,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3-5517

3. 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申請時必須包括 I-130的批准單(I-797) 和繳付國務院的簽證費收據。代表們澄清,移民局接收I-601A申請案的要求只是簽證費,而不一定要包括I-864 (經濟擔保書)的繳費收據。有人提問如果I-797批准單遺失了,但申請人能夠提出已批准的I-130收據及網上案件情況報告的副本,顯示該申請已獲批是否可以,移民局代表說還要有案件號碼才行。 (這個答復合乎邏輯,因為移民局已在數據庫中擁有該案申請的歷史,移民局只需要申請收據號碼便能查看該案批准的情況)。

4. 全國福利中心(NBC)將審核此申請案件,并在需要時發出要求補充材料(RFE)的通知。 全國福利中心將通知全國簽證中心(NVC)I-601A申請的收據和判決。若案件被拒,申請人唯一的辦法是遞交另一份豁免的申請。

5. 領事館作業處理部份,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計劃同時進行處理,即I-601A等候處理期間﹐全國簽証中心不會安排移民簽証的面談﹔在I-601A處理期間﹐申請人可以繼續把文件遞送給全國簽証中心﹔全國簽証中心可以在批准後安排領事館面談的時間。 後來澄清說,申請人在I-601A等候處理期間不用繼續領事館處理程序,但若繼續做的話他們案件的處理會加快。代表們提醒有資格申請的人,即使I-601A申請案仍正在等候處理,應該至少每年通知全國簽証中心一次,表明申請人仍希望繼續辦理他們的案件。否則,全國簽証中心會開始採取終止此案的程序。

6. 全國簽証中心根據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而發出的移民簽証面談通知不可以是在2013年1月3日前簽發的,因為之前簽發的面談通知會使I-601A豁免的申請無效。 (暫行規定指出那些於2013年1月3日之前安排面談的通知,也可能仍有資格,如果國務院終止先前預定面談的移民簽證登記,且他們有一份新的直系親屬移民申請,或他們有另一位不同的直系親屬為他們遞交一份新的申請)。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要采取的措施是,申請人應盡可能撤回這份I-130的申請,然後再重新申請。此會議進一步討論證明終止這份申請的文件,包括國務院發出的第一份終止和第二份終止信。

7. 一位與會者問及那些偷帶子女來美的人(想必是自己的子女),在領事館審理時會被判沒有資格,規則應該對這些人通融。移民局代表感謝這位與會者的意見,但因為此電話會議不可能改變規則管或立法,故沒有進一步的討論的。

8. 問及處理I-601A豁免和領事館簽發簽證的時間要多久。得到的答復是I-601A豁免處理時間,將取決于收到的申請數量,沒有預估時間。 領事館簽發簽證處理時間(領事館簽發移民簽證所需的時間),得到的答復是,每一位申請人都不同,故個案不同,但是,假設一位當事人其他方面都符合條件,大概要數周至數月或更少的時間。

9. 有資格為申請人辦理豁免的親屬(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已死亡(明顯地是在遞交申請I-130後),此申請人是否仍有資格申請豁免,似乎也很混淆,答案是要申請豁免需要有一位有資格的親屬。然而,這個答案似乎是錯誤的,因為I-601A草案的說明指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考慮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申請人)的死亡,如果能達到以下的要求,將具備申請人极端困難的同等功能:(1)申請人死亡時你居住美國;(2)你繼續居住在美國。你還必須在表格的第2部分和第3部分填寫I-130申請表上申請人的資料。表格的第4部分,你必須解釋為什麼你認為你的申請因自由裁量權應該予以批准。你還必須連同遞交一份申請人的死亡證書“。這個問題與會人士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但被移民局代表巧妙地躲過。

10. 問及當事人有驅逐令,但已有一份I-212(遞解或遣送離境後重新申請允許入境美國的申請)批准單的人有沒有資格遞交I-601A臨時豁免的申請,答案是沒有資格。

11. 與會者還擔心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極端困難的裁決,會再次由領事館重新審核,還有是否申請人可以依靠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決定 - 國務院的代表回答說,只有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權對極端困難作出裁決,因為那是I-601A臨時豁免判決中的一部分,領事館官員無權復審I-601A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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