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06/25/2011

美國政府打擊移民顧問公司(非律師)﹔移民上訴局允許K-1未婚夫/未婚妻超過21歲且不符合成為美國公民申請人繼子女的K-2子女調整身分。


美國政府對打擊移民服務欺詐越來越重視,並2011年6月9日宣布發起一個聯合的機構- 包括國安局(DHS)、司法部(DOJ)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全國性的打擊欺詐案。該機構針對未授權的移民法律執業者,即當事人不是律師或授權的法律代表,但提供有關移民法律諮詢和/或代表的服務。授權的法律代表通常是經移民上訴局認可的非營利性組織的一部分或法律學生來處理某一案件。聯邦貿易委員會為讓消費者更容易提醒執法局查處這些詐騙行為,創建了一個新的消費者觀察網(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的移民服務 - 即消費者網上投訴數據庫 。此服務承諾最終要阻止那些沒有資格但在移民社區大打移民法律廣告的人,那些人常鼓勵客戶犯移民欺詐罪,甚至為不知情的客戶犯下移民欺詐罪。

移民上訴局(BIA)在樂氏案件(Matter of Le) 25 I&N Dec541(BIA2011)判,K-2身分的子女(美國公民K-1未婚妻的子女),雖然母親和美國公民婚姻的關係在他18歲之後才成立,而無法成為美國公民申請人的繼子,但只要婚姻關係及時成立(即在入境90天內結婚),且婚姻屬實,子女並於21歲前以K-2身分入境美國,仍然有資格以他為生母家屬的關係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移民上訴局的這項判決非常重要,它承認 K-2家屬不需要與美國公民申請人建立關係,只要他生母與美國公民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結婚且婚姻屬實,及K-2子女在21歲前入境美國,若達到這兩個條件,即可調整身分。K-2子女已滿21歲,一般也不再視為孩子的事實,也不被視為是個問題,因為移民上訴局判定關鍵日期應是以K-2身分入境的日期,而不是未來滿21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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