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03/16/2011

一年一度的H-1B工作簽證即將開放 請注意新的高科技規定


公司和申請人在準備遞交2011年4月(每年開始申請約八萬五千個新H-1B工作簽證類別配額的時間)新H- 1B工作簽證申請時,必須知道要回答有關控制高科技問題的新規定,申請案才可能被批。

至2011年2月20日起,申請工作簽證的公司必須回答I-129修訂申請表的第六部分 - 根據出口管理條例(EAR)或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是否申請H-1B簽證、智利/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H-1B簽證、L-1簽證、或O-1A非移民的受益人,需要一份授權出口執照。EAR列出對美國政府具安全重要性的雙重用途物品,ITAR主要涉及武器和改造後用於國防的物品。 EAR的雙重用途物品(可用於多種目的的物品)對申請人影響較大,因為這些物品,如電腦或化工原料,用於多種不同類型的企業上。

美國對出口的定義為任何轉移給外籍人士的,再出口為轉移給美國合法居民,並知道它將進一步轉給外籍人士。允許外籍人使用技術數據或控制數據被稱為 -“視為”出口。甚至只有一位非美國公民使用政府限制的信息或設備,都會影響同組的同事。要有授權出口執照在這些情況下會有問題,因為審批執照需要時間。然而,當授權出口執照懸而未決時,外籍員工可以在場,但不可使用這些數據或設備來執行任務。

公司或公司的合規部門在準備擔保上述類型簽證申請時,應檢查其擁有的技術是否受到EAR和ITAR中一個或雙重條例的規定。這是重要的,因為無論是EAR或ITAR若沒有照規定,不但出口的特權會遭拒,還會受到昂貴的民事罰款和刑事處罰。此巨額罰款及監禁處罰有追溯性。一旦公司被查出應當老早就申請授權出口執照,在公司首次遞交申請牌照時即可能蒙受罰款。甚至退休的教授們曾因允許外籍研究生使用政府限制的設備和數據資料被判了刑。因此,我們鼓勵公司組織擬定一份合規計劃或指定一組或專人作專業遵守出口規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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