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04/25/2009

政治庇護案截止遞交期為一年已澄清

申請庇護一定要在到達美國的一年內遞交。到達的當日可以不算在這一年的期限內。也就是說,如果到達美國的日期是2008年4月21日,申請人一直到2009年4月21日都可遞件。Minasyan 對抗 Mukasey案, 編號553 F.3d 1224 (2008年第九巡迴法庭案)。另外,如果這一年為期的截止日正好是週末或假日,那些真正的截止日將往後延一天。但申請案必須在那一天寄出。 Jorgji 對抗 Mukasey案, 編號514 F.3d 53 (2008年第一 巡迴法庭案)。 這個在一年內遞交政治庇護申請案的期限是從申請人「最後一次來到」美國的那天起算。 「最後一次來到」是指在美國以外的國家遊歷後,最近到達美國的那一次。 F-P-R- 案, 編號24 I&N 12月681 (2008年移民上訴局BIA )。 摘自Litigation Clearinghouse Newsletter,美國移民法基金會訴訟中心,第4捲,第5號 (20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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