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11/01/2008

外籍人士勞工紙上訴局(BALCA)最新的判決

1。外籍人士勞工紙上訴局贊同美國勞工局發證官員拒絕的一份勞工紙申請,此判決認定僱主沒有誠意招聘員工,只打幾通電話給應聘人且沒有寫信和他們聯絡。雖然勞工紙沒有明文規定在招聘時僱主要如何誠意地招聘,但這個要求是隱含在內的。所以僱主應該多方面與應聘人聯絡,不應只在電話上留言。外籍人士勞工紙上訴局也指出重新為此職位刊登招聘廣告不足夠補救僱主在招聘時缺乏誠意的事實。

外籍人士勞工紙上訴局贊同發證官員拒絕的決定,因為它判定這位僱主沒有證明美籍應聘者被拒完全是因為與工作有關的合法理由或這份工作確實開放給所有符合資格的美籍工人。 發證官員判定僱主拒絕那些美籍應聘者因為他們缺乏勞工紙ETA 9089 工作要求表上沒有列出的經驗,而又沒有證實外籍移民應聘者在雇用前已有那個經驗。

2。外籍人士勞工紙上訴局在另外一個判決中贊同發證官員拒絕簽發勞工紙給民族歌手/演員,因為僱主無法證實這是一份全職的工作。勞工紙上“職業”的定義是“一位僱員為僱主,非本人,而作的長期全職工作”(聯邦條例代號 20 C.F.R. 656.3)。所以僱主有透過文書表明這份職位不但是長期且全職的責任 。發證官員可以要求僱主提供合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職務說明,發薪帳冊,前任員工的簡歷和過去三年跟勞工紙申請沒有關係但職位類似的招聘廣告複印件。

這個案子的僱主爭辯說這份職位雖然只需20個小時,但是一份全職工作,因為表演者的工作是按照表演的時間來安排。這位僱主提供的文件包括這份職位需要的工作時間和刊登在報紙上的廣告。外籍人士勞工紙上訴局判定發證官員恰當地拒絕了這份勞工紙的申請,因為當演員的事實,不是證明這是一份全職工作的有力理由﹐而且僱主也沒有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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