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2015年5月13日


CSPA儿童保护法,EB-5投资移民名额倒退,SILVA-TREVINO案判刑事证据规定取消, 换工作场所需有H-1B修订案


1.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在2015年4月的2015年IIUSA EB-5拥护区域经济会议上舒缓了EB-5名额倒退对中国出生者造成威胁及受抚养子女恐超龄的一些焦虑。(2015年5月份的签证公告显示,该类别的中国出生者倒退到2013年5月1日前递交案)。它提到CSPA(儿童保护法)的目前解释为“签证排期排到一年内必须对获得合法永久居留的身份采取行动” - 一旦签证排期排到,申请人或受抚养申请人,有一年的期间积极办理移民步骤。签证办公室指出移民局于2014年6月份的指导中,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I-485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表格,或DS-260表申请移民签证,或I-824对已批准的案件采取行动的表格,或向国务院交付签证费。EB-5海外申请人担心,I-526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表格批准后,将等更长的时间才能进行全国签证中心(NVC)的下一个阶段,且一旦类别倒退,全国签证中心不会发出DS-260表(移民签证申请表),将造成受抚养子女无法采取下一步的行动,以保护他们的移民权利。但签证办公室解释说,当排期截止日确定时,全国签证中心将对那些截止日已排到并已批准的申请人发送缴费通知,以便申请人在12个月内缴纳移民签证费。这个消息除了给人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外,也减少一些EB-5申请人的压力,因为排期倒退他们的孩子可能无法移民,而需现在递交第二份的EB-5申请。从Ron Klasko先生的文章“中国EB-5市场:2015年(第二部分) - 中国EB-5市场最新消息及热门事项”,我们了解,申请第二份案子现在正被考虑中,因为“有些投资者受到代理人的催促,担心因配额倒退,他们的子女可能超龄,就递交多份的EB-5投资申请案“。

2.回顾2014年6月6日美国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对上述情况提及“评鉴因“特殊状况”而迟交案件的指导 - 申请人必须在签证排到一年内,采取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的行动,以便受到儿童保护法的保护 ”, 并在Vasquez案件,25 I&N Dec 817(BIA 2012)中,提出特殊情况,说会原谅外籍人士没有在规定时间及时递件,但满足”采取行动“的要求。它说,为建立特殊状况,申请人必须证明:(1)情况并非由他/她自己的行为而造成的; (2)这些情况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未能在一年期限内提交申请; (3)在这种情况下迟交案件是合理的。例子包括律师无能,或申请人与律师签订协议书,但律师没有为申请人采取行动,或与律师沟通,指控律师没做某事,并给律师机会回应,或申请人真诚并努力的要求律师做事; 或向适当的纪律部门投诉,抱怨律师缺乏道德和法律责任。 美国移民局同意让先前因这种情况被拒的案件,即使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可重新打开。由于美国移民局过去不接受这种情况,所以可能有很多申请人符合资格。当然,时间已过,收集证据,或著希望或需要使用此方法来移民的可能性已变小。然而,那些可以证明自己特殊状况的人,我们鼓励现在就申请。

3.司法部长Eric Holder 于2015年4月10日收回前总检察长 Michael Mukasey 在Silva-Trevino案 24 I&N Dec. 687(AG 2008)的判决,这是好消息。Silva-Trevino新案26 I&N Dec. 550(AG 2015年)说,在审核移民案件时,首先要检查刑事罪是否存在 - 即外籍人士按州政府的法令被定罪或认罪,要看其罪行是否含所有联邦罪行法需被驱逐出境的元素,如果罪行过多,是否州政府可以用不在联邦法律(按分类方法)泛围的情况予以起诉;如果法令可将罪行分割成不同部分,而其中一项适合联邦法规,则需要检查其定罪纪录,譬如起诉书,陪审团说明,认罪讨论会,有罪判决,看外籍人士是否明确地犯下所有联邦罪行(修改后的分类方法)的元素。Silva-Trevino 原案没有照这种推理来审核,它说若分类方法和修改后的分类方法无法证明外籍人士犯下了所有联邦罪行法需被驱逐的元素,那么与定罪纪录无关的事项,可以用来证明。也就是,可以使用不可靠的证据,如逮捕报告或判决之前的调查报告来驱逐外籍人士。最高法院在后来的 Moncrieffe v. Holder 案,133最高法院1678(2013年)清楚地拒绝了Silva-Trevino案的推理,指出“定罪”这句话需要采用分类方法,审核判决的人不能以一种特定毒品的定罪来分析一个特殊的情况,来看毒品的数量是否使之成为重罪。

4。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Simeio Solutions 有限责任公司案26 I&N Dec. 542 (AAO 2015年)的判决说,凡H-1B员工为LCA(劳工情况调查申请)授权工作地点之外的另一个地点工作,即构成雇佣条款及条件的重大改变,因此要对H-1B申请案提出修正。劳工部(DOL)批准的LCA是H-1B申请的一个必要部分,必须包含在H-1B的申请文件中。它为职务头衔,级别,及普遍的工资下了定义,也适当的发出通知要递交申请H-1B的意图,以及其工作的地理地点。其工作地点填在H-1B的申请表格中。此案值得重视,因为现在劳工部和移民局这两个单位,有两个不同的接收方法。此案的申请单位试图弥补缺陷,申请了并获得一个新的LCA,来包括员工将工作的2个地理地点。 劳工部法规20 CFR 655.735(F)(1)给予选择,即当一位H-1B非移民签证的短期就业分配达到工作天数的极限,雇主可以提交一份LCA的申请,获得认证后,分配任何一位同职业类别的H- 1B非移民员工根据LCA在其地点工作。然而,美国移民局拒绝了这中作法,说改变的工作地点不在原始 H-1B申请的I-129表格中,构成雇佣条款及条件的重大改变,申请人应提交一份与新的LCA配合的I-129修订表格,来对照这些改变。现在H-1B雇主必须认真考虑为将不在原H-1B申请工作地点的员工,递交H-1B修订案,尤其是FDNS(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增加现场检查,和在现场找不到员工而产生的问题。我们还知道,若企业名称有变动,如果H-1B持有人想离境,需要重新拿签证,也要递交H-1B修订案。最后,行政上诉办公室在其脚注中似乎表明,可能在未来的判决中不会影响外籍人士的H-1B身份资格,不过将需要递交修订案或新的申请。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2003-2015 年李亚伦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