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02/05/2011


移民上诉局对“入境日期”的新解释 有利于那些犯不准再人境罪行的人

移民上诉局(BIA)改变了对犯道德沦丧罪要从哪个入境日期开始起算5年时限的“入境日期”的解释。根据移民及国籍法案(INA)第237(a)(2)(A)(i)条款规定,一位“在入境日后..五年内被判犯道德沦丧罪” 而被判一年或更长徒刑的外籍人士可被递解出境。如一位外籍人士入境多次,但到底要用哪个入境日期来算。以前的入境意味着在入境关口受到检查后核准进入美国或那些没被允许擅自入境但调整为永久居民或被假释。移民上诉局重新审查了章程,发现它忽略而没有考虑国会从1990年和1997年对此法规内容的更改。先前,移民上诉局曾在夏弩案Matter of Shanu,23 I&N Dec. 754(2005年移民上诉局的判例)中解释,这5年的时限在外籍人士每次入境时重新起算,因此任何入境日期都可以用在这个规则上。因此,调整为永久居民身分的日期可以用来开始计算这5年的时间。随着这个语法结构的变化,这“任何入境”的规则已不再适用。调整身分将不再被视为入境。

移民上诉局现在认为“'入境日期是指外籍人士在犯下罪行那时人已在美国的入境日期“。请看阿利雅吉案Matter of Alyazji,25 I&N Dec. 397(2011年移民上诉局的判例)的第406页。移民上诉局查看犯罪的日期是否在入境5年期间内“根据他人身美国的入境日期...这5年的时限也不会因有了新的入境日期而重新算起(如透过调整身份)“。同上第406页。假设,一位当事人首先以小孩旅游签证的身分于1990年来到美国停留2周,后来他重新于1998年以大学生身分再入境美国。他在2002年犯了涉及道德沦丧的罪,并于2004年被定罪。根据这个例子,他可被递解出境,因为根据他学生签证身分,他从1998年起人身美国,并在2002年犯下罪行,这是在5年的期间内。

在阿利雅吉案Alyazji,被告于2001年进入美国,2006年调整身分,2007年犯了罪。由于时间没有因调整身分从重新算起,这个罪行不属5年期限内,因而移民上诉局发现他不可以被移送出境,终止了他遣送离境的上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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