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08/10/2010


劳工纸雇主在面谈时要求应征者是否有合法身份的优点与缺点

根据19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对雇主实施制裁,造成许多雇主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避免雇用没有文件的员工。但在避免受到处罚之时,反把小心预防与差别待遇造成一线之差。为雇主自身安全,尽管雇主允许随时对有意雇用的人士查问合法身份,但我们必须强调,这个过程必须对所有应征的人作一致的查询。特别是雇主要为外籍人士提供移民劳工担保,而需与应征人面谈,以确定应征者有能力、愿意、符合资格并有空填补空缺的职位。事实上,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禁止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受到就业歧视”,雇主不能对某些应征者基于上述提到的特性,选择性地查问他们的合法身份(www.eeoc.gov)。任何雇主“只对一种特定国籍的当事人,或看起来、听起来像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要求就业验证”,有可能违反民权法案第七章及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www.eeoc.gov)。这表明如果雇主要验证有意雇用者的合法身份,他们必须对所有的应征者作相同的验证过程。

除了这个要求,员工自己也可以挑选“他们希望提供,并会被接受的文件”,而雇主“不能要求员工提供比需求还多或不同的文件,或拒绝接受看似真实的文件。”(请见附注)。这意味著,当已提供的文件看来具有法律效力时,若雇主要求进一步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时,可能导致雇主受到非法歧视的指控。因此,虽然雇主可以向应征者要求提供合法身份的文件,他们必须根据民权法案第七章的方式,以避免触犯机会均等的法律。

附注:摘自Ronald J. Tasoff先生刊登在网站http://library.findlaw.com/1999/Dec/1/
128927.html
,标题为”雇主制裁“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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